捐赠物资能不能贩卖?一文看懂3类赠与法律关系

小哥说法呀 2020-02-03 21:22:47

最近几天,前有山东寿光市捐赠武汉的350吨蔬菜被卖,后有网传周姓女子贩卖捐赠口罩,无不引起广泛关注。之后,便是各种回应、辟谣。在这里,小编就和大家聊聊3类赠与法律关系。

一、捐赠物资能不能贩卖?

捐赠协议,从根本上说,属于赠与合同的范畴。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相关规定,一般捐赠中,动产交付受赠人,即转移所有权。比如前面提到的蔬菜、口罩等,交付到受赠人手中,所有权也就转移到了受赠人手中。那么,作为所有者,在不贪污、侵占、挪用等触犯刑法的前提下,根据公益事业需要,他们是有权出售这些物资的。

可能有人会说,我无偿捐赠他却有偿销售,不仅赚黑心钱,连我捐赠的目的也没有达到,伤害了我对公益事业的感情!

面对这种情况,捐赠人可以在捐赠协议中明确受赠人的义务,包括不许贩卖、不许放在仓库中烂掉等等。如果受赠人违反了相关义务,捐赠人有权撤销捐赠,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二、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有效吗?

当今社会,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婚外情、第三者是主要原因之一。那么,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有效吗?受害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下面一起来看。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此处“自己的财产”不包括与他人共有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处理共同财产的,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且有违公序良俗和公平的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全部的赠与财产(注意不是一半,而是全部)。

典型案例:

谌春芳与徐春生于1990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了小孩。2007年3、4月间,徐春生与高细兰(已婚)经人介绍在宜春城区按摩店相识,经过几次交往,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之后一直保持婚外情关系。

2012年8月20日,徐春生与高细兰生育一男孩。期间徐春生为高细兰购买奥迪车支付首付款12万元。

2018年5月2日,徐春生带走了其与高细兰生育的小孩,为此两人发生了争执。同年6月,谌春芳发现了徐、高婚外情关系。同年9月18日,谌春芳诉至法院。

2019年6月,二审判决高细兰返还徐春生赠与的财产12万元给谌春芳。

三、假捐、诈捐在社会公益性质捐赠中行得通吗?

我们常常在网上看到,某些明星、名人为了宣传自己,常常口头承诺捐款多少、后面却不履行的情况,以致弄出很多假捐门、诈捐门。

其实,从法律角度而言,在社会公益性质捐赠中,想诈捐、假捐的难度还是不小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原则上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不适用此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赠与人签订了赠与协议,即便还没有交付相关财产,后面也得履行协议。

《慈善法》中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慈善法》规定,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慈善活动,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如果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受捐人可以要求交付;拒不交付的,受捐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那是不是捐赠人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捐赠协议呢?也不是,法律没有那么死板和僵硬。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相关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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