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是宋代重要经济支柱,缴纳是一种常态,赋税减免又有哪些情形

生远谈历史 2023-02-22 10:30:08

农民赋税是中国古代王朝,赖以维持的重要经济支柱,夏秋两税是宋代田赋的正税,也是宋代田赋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夏税征钱一般只在南方地区实行,秋税征粮则在全国普遍实行,但无论是夏税还是秋税,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都普遍实行折纳制度。

除正税外,朱代田赋还包含了多种附加税宋代两税的附加税种类十分繁杂,包含折变、支移、加耗、斛面、大斗、合零就整、重催、预借等多种类型。

此外丁口之赋也是宋代农民赋税的组成部分,缴纳赋税是一种常态,而赋税减免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做出的政策调整,故一般而言,除传统定例而外,均具有针对性、临时性、阶段性、偶然性、应急性、非持续性等非常规特点。

与历史上的其他朝代一样,南宋朝廷减免农民赋税的原因众多,大致包括救济受灾地区、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农业生产、安置归正之人、庆祝重大喜事等。

具体而言,减免农民赋税的类型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地区的减免;与邻国发生战争后对遭遇战争破坏地区的减免;

平息农民起义后对起义发生地的减免;为鼓励垦荒对新开垦地区的减免;为安置自金国南下的归正人的减免;为庆祝朝廷重大喜事而实施的赋税减免等。

除此之外,还有因皇族祭祀、改元、丧葬,鼓励百姓生育等原因,而实施的其他众多类型的赋税减免等等。针对不同情况而采取的赋税减免政策,又各具特点。

自然灾害

南宋时期,自然灾害频繁。在各种灾害中,以旱灾和水灾最为常见。此外,蝗灾、冰雹、风潮等灾害也时有发生。

频发的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破坏。每当灾害发生后,南宋政府往往出台一系列赈灾措施,其中就包括赋税减免。

在众多类型的赋税减免中,南宋朝廷实施这类减免的次数最多。绍兴三十年(1160),湖州安吉县爆发洪水,“居民屋庐多坏,人死者甚众”,朝廷立即下令“蠲其税”。

除此之外,当灾害发生后,对于农民之前所积欠的赋税,也会进行减免。

宋高宗绍兴二十一年(1151),两浙、荆湖等路发生了冰雹,朝廷下令,“蠲江、浙、荆湖等路中户以下积年逋负”减免了这些地区下户所欠的赋税。

宋宁宗嘉定元年(1208),两浙地区发生旱灾,朝廷下令“蠲两浙阙雨州县贫民逋赋”%遭遇旱灾地区贫苦农民积欠的田赋进行减免。

南宋与邻国战争

南宋百余年间偏安一隅,未实现疆域上的大一统,并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爆发了持久的冲突。先有宋金战争,后有宋蒙之战。

南宋与邻国的关系影响了赋税减免政策。在宋金对峙过程中,金人有时会南下骚扰、劫掠宋朝的百姓,对于遭金兵劫掠的农户,朝廷会减免赋税。

建炎元年(1127),高宗下诏:“应曾经金人或群寇蹂践人户,见欠建炎元年夏秋税租并予除放”对于金国的攻击,南宋也会予以回击。

南宋前期至中期,宋金之间的战争时断时续,战争带来了巨大的人口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

对于遭遇战争破坏的地区,为了安抚百姓,恢复生产,朝廷往往出台赋税减免政策。两淮地区原本是土地肥沃,适宜农耕之地,但作为宋金交接地带,屡次受到战争摧残,战后“良田沃土,悉为茂草”,故而朝廷多次减免两淮地区的赋税。

开禧三年(1207),南宋北伐期间,朝廷下诏:“蠲两淮被兵诸州今年租赋”,减免了两淮遭受战争涂炭州县当年的田赋。此外,对于新收复的地区,朝廷也会减免当地农民的赋税。

绍兴九年(1139),南宋朝廷“以金国通和,大赦。河南新收复州军并不易置,蠲其民租税三年,徭役五年”不仅免去河南新收复地区农民三年的田赋,还免去了五年的徭役。

减免赋税不仅是医治战争创伤的措施,也是奖励战功的一种手段。当取得战争胜利时,朝廷为振奋士气,也会减免战役发生地的赋税。

绍兴十年(1140),完颜兀术大举进攻南宋。宋将刘锜在顺昌击溃金军,取得大捷。南宋朝廷随即颁布诏令,对顺昌府“再复租税二年”,以示嘉奖。

宋、金签订《嘉定和议》后,双方保持了数十年的和平,其间,南宋与邻国之间的战争较少,因战争破坏而减免田赋的情况鲜有发生。

但南宋后期,蒙古崛起之后,蒙古与南宋之间又爆发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冲突,南宋政府对受战争破坏地区再度实行赋税减免政策。

宝祐六年(1258),蒙古南下进攻南宋,“北兵所犯州县,或经从蹂践......农民失业”,荆湖南路、潼川府路等遭遇蒙古入侵地区,都受到巨大的破坏,大量农民流离失所。

景定元年(1260),战争刚一结束,朝廷便迅速下令:“全、岳、永、衡、柳、象、瑞、兴国、南康、隆兴、江州、临江、潭州诸县经兵,农民失业,应开庆元年以前二税尽除之”。对于新收复的地区,朝廷会减免其赋税。

淳祐十二年(1252),南宋收复了襄、郢地区的部分州县,下令“蠲新复州县税三年”。宋、蒙战争过程中,朝廷同样也会以减免赋税作为庆贺战役取胜、鼓舞士气的手段。

德祐元年(1275),南宋将领阎顺“战安吉县,复取凤平”,取得了胜利。朝廷遂“诏褒谕张世杰、阎顺,诸将各转官有差……免安吉县今年夏田租”,不仅对获胜的将领进行了褒奖,也减免了安吉县当年的夏税。

乱后抚恤

南宋时期,虽然鲜有全国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但局部小规模的民变时有发生,尤其以高宗、孝宗两朝最为频繁。

民变会威胁朝廷的统治。因此,当平定民变后,朝廷会减免赋税,以示安抚与庆贺。绍兴五年(1135),岳飞攻破洞庭湖的起义军水寨,平定了杨幺起义后,朝廷下令,“以贼平,免沿湖民前二年逋租”,免除了洞庭湖附近农民积欠的田租。

隆兴二年(1164),广西的王宣起义被平定后,孝宗“以广西贼平,诏减高、藤、雷、容四州杂犯死罪囚,释杖以下,蠲夏秋税赋”。

此外,民变有时也会对当地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出于恢复民力之考虑,南宋朝廷也经常减免民变发生地区的赋税。

如绍兴二年(1132),在平定建州的范汝为起义后,宋高宗下诏:“建盗范汝为平,蠲本路上四州今年夏、秋税及夏料役钱。下四州曾遭寇略者,蠲今年夏税”。

鼓励垦荒

南宋初期的宋金战争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破坏。南宋建立之初,许多农民脱离土地,大片田地荒芜。

在宋金战争的前线两淮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出现了“民去本业,十室而九,其不耕之田,千里相望”的场景。

即使到淳熙年间,“自荆南、安、复、岳、鄂、汉、沔污莱弥望,户口稀少”,仍然有不少地广人稀的待开垦之地。

在南宋早期,恢复农业生产,开垦荒地己成为当务之急。赋税轻重恰恰是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核心因素,直接关乎土地开垦的最终效果。

这一点南宋臣僚也有深刻的认知。扬州知州晁公武就曾指出:“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

臣僚也曾向朝廷建议,对于地广人稀之地,“当诱以开耕,不宜恐以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德,平籴以实边,则所省漕运亦博”。为吸引农民开垦荒地,南宋政府遂实行田赋减免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流民复业,推动农田开垦。

绍兴七年(1137),高宗“诏诸路归业民垦田,及八年始输全税”,规定对各地归业垦田的农民,减免前七年的田赋。

除吸引流民复业外,朝廷也会招募农民赴荒芜之地实行垦荒。但待垦地区多为偏僻之地,若不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鲜有农民愿背井离乡,远迁僻壤。

南宋朝廷也意识到,“盖以四路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履亩而税,孰肯远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赋哉”鉴于此,对于远迀垦荒的农民,朝廷往往减免其田赋。

绍兴三年(1133),宋高宗“诏江东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田,蠲三年租”。

绍兴二十六年(1156),为鼓励百姓到淮南、京西地区开垦荒地,宋高宗下诏:“并边复租税十年,次边五年”。

朝廷决定赴边远之地垦荒者,一次性可免除十年租税,较为偏僻之地,也可免除五年租税,以巨大的赋税减免力度来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宝祐六年(1258),时任广南制置使李曾伯上书宋理宗:“广西多荒田……乞许耕者复三年租,后两年减其租之半”气理宗批准了他赋税减免的请求,并下令:“守令劝垦辟多者赏之”,将垦荒成果作为官吏考核的标准,以此来保障赋税减免政策的落实。

安置归正人

南宋政权偏安一隅,淮水以北的广大土地己被金国占领。但中原地区的一些百姓,或受民族观念影响,或因金朝统治政策的原因,不愿居于金国统治之下,纷纷逃离金国,投奔南宋。

“两淮归正之民,动以万计,官不能续食,则老弱饥死,强者转而之他”,这些南归者人数众多,且无家业田产,处境艰难。

如不能妥善安置,必然会做出违法乱纪之事,成为社会中的一股不稳定因素。南宋政府也充分认识到,只有妥善安置归正之民才能维持社会安定。

官员徐子寅就曾指出,一些归正人之所以做出违法之事,是因为“皆以为饥寒所迫”。

他上书宋孝宗:“若得官备耕具,使治淮上荒田以糊其口,何苦犯法哉?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南宋朝廷往往会对归正人实行减免田赋等优惠政策,以帮助他们尽快安居乐业。

绍兴三十二年(1162),高宗下诏,“籍诸州归正人,愿为农者给官田,复租十年”,对于归正百姓中愿务农者,不仅给予官田耕种,还减免十年的田租。

后来,鉴于归正者人数众多,单纯授田不足以安置。臣僚陈康伯遂上奏宋高宗,“今西北归正人愿就耕者甚众……应求请募民耕荒,蠲其徭役及七年租赋”。

最终,宋高宗同意了这一请求,决定招募归正人垦田并减免其田赋。对于归正之民,田赋和徭役还时常一并减免,以体现朝廷的关怀之意。

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即位第一年便“诏淮南诸州存恤淮北来归之民,权免税役”。淳熙七年(1180),宋孝宗下诏,“再免沿边归正人请占官田赋役三年”。

绍熙三年(1192),宋光宗也曾颁布诏令,“蠲归正人赋役三年”。

庆祝皇家喜事

(一)新皇登基

新皇登基,普天同庆。为彰显皇恩,也为了笼络人心,历朝历代的新皇在登基之时,往往都会实行一些惠民政策。

南宋皇帝在登基时,也经常减免农民赋税。如,建炎元年(1127)五月,宋高宗在应天府继位之时,下诏“二税并依旧法,凡百姓欠租、阁赋及应天府夏税,悉蠲之”减免了各地农民逋欠的田租和应天府农民的夏税。

绍兴三十二年(1162),宋高宗主动将皇位禅让于孝宗,孝宗受禅时颁布诏书:“凡官司债负、房赁、租赋、和买、役钱及坊场、河渡等钱,自绍兴三十年以前并除之”相较于高宗,孝宗继位时减免的内容更多。

其中,租赋、和买与农民直接相关,绍兴三十年之前农民的田租与和买全部被免除。

淳熙十六年(1189),光宗在接受孝宗的禅位时,“蠲公私逋负及郡县淳熙十四年以前税役”,减免了淳熙十四年(1187)之前全国各地的逋欠、租税和徭役。

绍熙五年(1194),宁宗“即位登极赦,蠲放一如十六年故事”。由此不难看出,南宋新皇在登基之时的赋税减免政策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从地域范围上看,赋税减免的范围一般遍及全国,而不局限于某一地区,这符合新皇登基时普天同庆的理念。

从减免内容上看,减免范围较为广泛,有时不仅包括农民租税,还可能涉及徭役、商业税、债务、租赁等多个领域。

尽管不同新皇登基之时,每次的减免内容会有所差异,但农民田赋往往都被包括在内,这也彰显了农民赋税在中国古代赋税中的基础地位。

(二)太上皇庆寿

南宋时期,新皇继位后,其生日便被立为“圣节”,上任皇帝的“圣节”就会被取消。但高宗主动禅位,新皇继位后,高宗尚健在。

每逢太上皇诞辰,朝廷照例举行庆寿典礼,以至于“一时盛世,莫大于庆寿之典”,庆寿为国家盛事,在庆寿之际,朝廷也会实行赋税减免政策。

如淳熙十三年(1186)高宗寿诞之日,孝宗“率群臣诣德寿宫行庆寿礼。大赦,文武臣僚并理三年磨勘,免贫民丁身钱之半为一百一十余万缗”。

(三)庆祝节日

中国古代的节日类型在宋代有了显著的发展。这一时期,节日类型众多。

当重大节日到来之时,朝廷不仅举行庆典活动,还时常减免百姓赋税。南宋时,每位皇帝的生日都被纳入节日之中,如宋高宗的天申节、宋宁宗的会庆节、宋光宗的重明节等。

这些“圣节”成为了朝廷实行赋税减免政策的重要契机。淳熙元年(1174),在金国使者完颜让等人庆祝会庆节之际,宋孝宗下令,“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

淳熙十六年(1185),趁金国使者完颜守真来庆贺重明节之际,宋光宗下诏,“减绍兴和买絹岁额四万四千余匹”气除“圣节”外,元旦也是南宋王朝的重要节日,“正月朔日,谓之元旦,俗呼为新年”。

考虑到元旦“一岁节序,此为之首”的重要地位,每当该日来临时,南宋政府也时常会减免赋税。

嘉泰四年(1204)十二月,在金国使者杨庭箱庆贺明年元旦之际,宋宁宗“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四种类型的节日中,朝廷主要选择“圣节”和元旦作为赋税减免的主要时机,而因节气性节日和宗教性节日减免赋税的情况却鲜有记载。

这种现象从未金两国关系的角度或可得以解释:当皇帝“圣节”和元旦来临之际,金国时常会派出使者赴南宋庆贺。

南宋朝廷选择在金国使者庆贺之际减免赋税,除体恤民力之外,可能也有向金国使者宣扬本国赋轻民安的考量。

在宋、金对峙之时,赋税减免曾被用作向邻国展示本国百姓安居乐业的手段。

金主完颜璟新立之时,南宋官员杨万里曾上书朝廷,金国蠲免农民田租,并派遣使者到两淮地区,“使虚誉达于吾境”。

显然,金国在两国边境大肆宣传其轻徭薄赋,意在激起南宋百姓对金国的向往,动摇南宋的民心。

金国的宣传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让南宋朝廷感到很大压力,杨万里等官员及时上奏朝廷,请求减免赋税,以安民心?^南宋政府在金国使者来京庆贺之际,出台赋税减免措施,应该有向金国展示其仁政爱民、国泰民安的意图。

(四)皇子出生

皇室对子嗣格外重视。皇子诞生意味着皇室后继有人,预示着皇家人丁兴旺,是朝廷一大喜事。

皇子出世时,朝廷有时会颁布惠民政策,以示朝廷恩泽。如庆元二年(1196),宋宁宗之子赵垵出生后,朝廷举行大赦,不仅赦免了全国的部分囚犯,还“蠲临安民元年畸零之税,民有曾大父母者免丁役钱一年”。

(五)册立储君

皇太子作为国家储君,是钦定的未来皇位继承人。确立皇太子是国家的一件大事,具有固国本、安民心的重要意义。在册立太子之时,朝廷也时常会减免农民赋税。

如,乾道七年(1171),孝宗册封赵惇为皇太子时,下诏“自三等以下并旧税零欠及乾道七年夏税暂时倚阁”,同时下令,“应民间有曾祖父母存而身已成丁者,其丁钱身役并免一年”。

孝宗不仅对下户积欠的赋税和当年全国的夏税予以缓征,还免除了部分人丁的丁口之赋。

开禧三年(1207),宋宁宗在册立皇太子之际,针对两广地区对未成丁之人收纳丁口之赋(挂丁钱)的现象,下诏“仰本路监司、帅臣照累赦常切严行觉察约束,毋致违戾”,免去了两广地区的挂丁钱。

其他类型减免

除以上几种较为常见的赋税减免类型之外,南宋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赋税减免。较之前者,这些类型的赋税减免次数相对较少,但也是南宋赋税减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祭天

天人合一、天人感应是中国古代长期信奉的重要思想。皇帝以天子自居,祭天是皇族的一项重要活动。南宋时期,祭天依旧为皇帝所重视。

即使陷入困境,高宗也认为“当此多事,固非制礼作乐之时,然祭天之礼,不可有缺”受天人感应观念的影响,皇帝为了向上天展现其仁德,体现其顺应天道,在祭天后有时会实行减免农民赋税等养民政策。

绍兴四年(1134),宋高宗“合祭天地于明堂,大赦,蠲襄阳等六郡三年租税”。

(二)改元

南宋时期,新皇即位当年一般会沿用前任皇帝的年号,次年才正式改元。对新皇而言,确立自己的第一个年号,可以彰显帝王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正因如此,当新皇改元时,有时也会减免农民赋税。例如,淳熙十六年(1189)宋光宗继位当年,沿用了孝宗的淳熙年号。

次年,光宗改元绍熙。鉴于改元的重要意义,绍熙元年(1190)正月,“帝率群臣诣重华宫,奉上寿圣皇太后、至尊寿皇圣帝、寿成皇后册、宝。再蠲临安府民身丁钱三年”。为庆贺改元,朝廷举行了隆重的仪式,并减免了临安府百姓三年的丁口之赋。

(三)帝后丧葬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以孝治国。当先皇、太后去世后,帝、后的丧葬是朝廷的一件大事。当皇族之人去世后,有时会减免百姓的赋税。

绍兴府是南宋帝王的陵寝所在,是丧葬减免的重点地区。庆元三年(1197),朝廷为太皇太后吴氏举行丧葬之际,“以大行太皇太后攢宫,蠲绍兴府贫民明年身丁、折帛绵絹”。

(四)农民服役

农民为政府服役也是朝廷实行赋税减免的重要原因。对于服役修建皇陵的农民,或者服兵役的民兵,南宋朝廷有时会减免其赋税。

皇陵作为已故皇室成员的长眠之地,皇陵的修建自然受到朝廷的重视。皇族陵寝规模宏大,建造皇陵往往要征调大量农民服役,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户的农业生产。

因此,南宋朝廷对服役修建陵墓的农民,会减免田赋作为补偿。如,绍熙五年(1194),在将孝宗灵位附于太庙后,光宗“诏减临安、绍兴府囚罪一等,民缘攢宫役者蠲其赋”。

除正规军事力量外,南宋朝廷还招募不少农民出身的民兵。民兵在农忙时期依旧务农,在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岁以农隙聚教”“自十月教至正月终散”,兵农合一。

对这些服兵役的农民,朝廷也实行优惠政策。乾道七年(1171),朝廷下诏,民兵的“本名丁钱,皆蠲之”,以激励他们心无旁骛地投身军事训练。

(五)民不举子

南宋时期,民间生子不举的现象时有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百姓的身丁钱过重,“盖昔者丁钱未蠲,民苦重赋,故生子有不举”。

针对这种现象,朝廷在“禁贫民不举子”气颁布法令予以禁止的同时,也适当地减免身丁钱,以减轻百姓的负担,为育子解除一项后顾之忧。

如,绍兴十四年(1144),“永道郴三州、桂阳监及茶陵县民多不举子”鉴于这些地区百姓生子不举的现象较为普遍,高宗遂下诏“永蠲其身丁钱絹米麦”。

结语

南宋减免农民赋税原因类型较多,大致包括自然灾害、邻国关系、经济恢复、庆祝皇家喜事等。

具体而言,减免农民赋税的类型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地区的减免;与邻国发生战争后,对遭战乱破坏地区的减免;平息起义后,对起义发生地的减免;

为安置南下归正人而实施的赋税减免;为鼓励垦荒,对新开垦地区的减免;为庆祝朝廷喜事而实施的赋税减免等。

此外,在皇室祭天、改元、丧葬,以及百姓生子不举等情况下,南宋朝廷也会实施赋税减免政策。

南宋赋税减免的原因类型多样,从宏观上可分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社会因素又可进一步细分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因素等。

南宋政府因邻国战争、平定起义、安置归正人而推行的赋税减免,主要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因鼓励垦荒、民不举子而施行赋税减免,主要受经济因素的影响。

因太上皇庆寿、皇子出生、帝后丧葬等施行的赋税减免政策则与皇室生活息息相关。尽管农民有赋税减免的诉求,但对不同类型赋税减免的需求性强弱不尽相同。

农民对自然灾害、邻国战争、平息起义、开垦荒田等类型的赋税减免需求性较强,对因庆祝喜事实施的赋税减免的需求性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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