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夫妻向银行贷款67万元买房,贷款期限30年,3年后,夫妻二人开始持续逾期还款。
银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夫妇提前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63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来源: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刘先生和蒋女士刚结婚的时候,为了有一套自己的房子,他们在2019年6月决定买房。
那个时候的房价可不便宜,因为手头资金不足,夫妻俩选择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
刘先生和蒋女士来到银行,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将为他们提供67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长达30年,作为担保,夫妻俩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
就这样,刘先生和蒋女士开始了每月按时还贷的日子,刚开始的时候一切正常,他们也终于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然而才过了两年,2022年6月开始,夫妻俩的经济收入出现的问题,房贷出现了逾期还款的情况。
银行见状立即采取了行动,将刘先生和蒋女士告上了法庭。
银行在起诉状中表示,因为夫妻俩逾期还款,贷款已经提前到期,要求他们立即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63万余元,以及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此外,银行还要求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贷款。
夫妻俩收到法院传票后十分焦虑,但还是积极应诉。
在诉讼期间,他们努力筹措资金,已经向银行偿还了全部到期应还借款及利息。
同时,刘先生和蒋女士也向法院陈述了自己的难处,表示因为疫情影响,单位工资一直无法正常发放,才会导致逾期还款。
他们也表示,虽然目前有些困难,但之后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按时还款。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和蒋女士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恪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面对刘先生和蒋女士的逾期还款,银行能不能要求夫妻俩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法院首先从违约程度来进行分析。
在银行提起诉讼时,刘先生和蒋女士实际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总共只有8354.72元。
相对于360个月的整个贷款期限而言,这个违约金额是非常小的,属于显著轻微的违约情形。
另外,法院从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进行考量。
刘先生和蒋女士在诉讼中已经全部清偿了到期应还借款,并且明确承诺之后会严格按期偿还到期借款。
这说明涉案的贷款合同完全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实现合同目的并没有实质障碍。
同时,刘先生和蒋女士主张因为疫情期间工资无法正常发放而导致逾期还款,这一理由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依法不支持银行要求夫妻俩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写在最后
网友说:其实银行最怕的就是你断供!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