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借车,到底借不借?
不借,两个人伤了和气
借了,不出事故万事大吉
出了事故反目成仇
下面先看看案例怎么说?!
案情简介近日,借车的好朋友吴师傅,因借车后出交通事故和车主小胡闹掰了,将小胡告上法院。
去年9月份,吴师傅驾驶小胡的私家车到旅顺办事,小胡坐在副驾驶位置,在行驶过程中,吴师傅双黄线掉头,与阿云驾驶的一辆小货车相撞,导致阿云腿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吴师傅因双黄线掉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云超速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日,小胡的车交强险处于脱保状态无法赔付伤者。阿云起诉吴师傅,要求赔偿自己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吴师傅赔偿阿云各种损失5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吴师傅心里觉得委屈,“如果小胡的车有保险,自己也不用赔阿云的损失,这责任应当由小胡承担”。
因此,吴师傅迟迟不愿意给阿云钱,阿云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对吴师傅拘留15天,没办法,吴师傅付给了阿云5万元。
小胡的车没交强险,自己替她买单。吴师傅越想越气,以小胡没有为自己的爱车投强险为由,将小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5万元。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属于车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
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后在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函复中作出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从以上内容看,对于车主和使用人的责任问题,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判断,即:谁支配管理车辆和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包括驾驶车辆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谁就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但抛开这些来看,小胡的车如果及时续上了交强险,甚至是购买了商业险的话,这种意外事故完全不需要闹到上法庭的程度;
与其冒着在未来赔钱打官司的风险,不如做好当下的保障,买一份机动车全面高额保障必不可少,用保险来对冲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