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事业单位工作了29年,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并被原单位开除公职。
出狱后,他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买社保,可当他60周岁去办理退休手续时被拒绝了,原因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
事情回顾
何某,1961年出生,1980年参加工作,1982年调入某事业单位,在这个单位,他一干就是27年。
2009年,何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随后于2010年被单位开除公职。
幸运的是,在被开除前,何某已在原单位缴纳了12年的养老保险。
2014年6月,何某刑满释放后来到一家酒店工作,又缴纳了4年多的社保。
2021年,60岁的何某自以为可以安享退休生活了,加上原单位缴纳的12年,他已累计缴费超过15年,完全符合退休条件。
可当何某满怀期待地去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局的答复却让他大失所望:
1、何某被开除公职后,原单位已为其办理了减员手续,缴费中断;
2、按照山东省的规定,像何某这样改革前判刑的人员,原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予确认;
3、《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何某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社保局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何某不服,将社保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平对待,承认其完整的缴费年限,那么法院会支持他吗?
法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何某受处分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其受处分以前的劳动时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另外,山东省社保厅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因为该文件的适用主体是在职人员,而何某已于2010年被开除公职,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未转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然而检察院却有不同意见,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检察院认为,《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受处分人员如果情节较轻,经任免机关批准,其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才能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而何某被处分后并未被认定为“情节较轻”,故其被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直接算作工作年限,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山东省的相关规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何某在服刑期内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再审法院改判驳回了何某的诉求。
简单来说:判刑前交了12年,出狱后又交了4年,何某以为够15年了,但法院认为判刑前的交的12年不算,所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写在最后
网友说:这种受贿的人就不该享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