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在某公司工作20年,是公司的元老级员工,就因为上班时间趴在办公桌上睡觉1小时,就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男子认为公司的做法过于严苛,丝毫不讲情面,虽然可以处罚但不应开除,遂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法院会怎么判呢?
事情回顾
张先生从2004年起就在某公司工作,是名副其实的老员工了。
20多年来,他兢兢业业,业绩还不错,为公司做出过很大的贡献。
然而今年,公司的监控拍到他在上班时间趴在办公桌上睡了1个小时,公司认定这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当即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张先生对此感到非常委屈,于是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
却被告知《员工手册》上明文规定,不论是高管还是员工,上班时间睡觉、吃零食、玩游戏等行为都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但在张先生看来,睡个觉虽有不妥,但直接开除未免太严苛了,罚款、警告他都可以接受,干嘛非要开除呢?
可公司却坚持认为,作为老员工,张先生理应非常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却明知故犯,现在辩解已经太晚了。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张先生有自己的理由,公司也拿出了所谓的规章制度,双方好像都有道理,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由公司一家说了算。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规章制度是不算数的。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征求劳动者意见,不能由公司自行决定。
经法院调查,张先生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履行上述民主程序,而是由公司直接制定并发布的,其中不乏一些霸王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理就至关重要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确实存在上班时间睡觉的行为,但时间为1小时,尚未严重侵害公司利益,不属于法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据此,法院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以张先生20年的工龄为基数,支付其40个月即两倍的赔偿金,总计约35万元。
写在最后
网友说:这公司真恶心,明显就是找个理由把老员工开了罢了。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公司的做法没毛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