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远华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87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示了清远华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逃避缴纳税款案例,由于就公司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故案例只披露了违法期间、违法数额、案件性质,并未对细节进行过多表述。经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认定该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销项发票金额11.0454亿元,税额1.8746亿元;同日公示的另一份文书中,显示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金额6374.45万元,税额1083.66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818.63万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欧冶链金湛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231万
欧冶链金(湛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2月至10月,未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亿元,税额2231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两案例中,追溯两家再生资源公司的股权结构,都能发现国资参股或控股的身影,一般而言,国资企业对财务税务风险把控及其严格,两家公司一家是追溯到了2011年的开票行为,一家是在2022年8个月的时间内,即开出了1.7个亿的发票,再次凸显出回收企业涉税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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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两案例公示再次提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关注经营合规,需要关注国税函(2002)893号文以及相关税收规范文件,关注开票链条的合规,避免虚开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93号 2002-10-1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理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