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证实虚开,虽有资金支付,但未提供证据,能否定性为接受虚开?

会计考试课程 2024-10-22 10:22:40
纳税人已被证实虚开发票,虽陈述有资金支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能否定性为接受虚开? 税务机关针对涉嫌虚开案件的调查,属于行政调查,最终定性的虚开也是行政虚开,这与公安机关所实施的、针对虚开案件的刑事调查和刑事定性,从证据证明标准到虚开的定义,区别是明显的。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调查,依据行政虚开的证据证明标准对案件定性,并按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调查,应当依据刑事虚开的证据证明标准对案件定性,最终通过刑事诉讼,对相当责任人员定罪量刑。后者属于刑事虚开。一般而言:定性为刑事虚开的,必然构成行政虚开,构成行政虚开的,未必构成刑事虚开。 在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调查中,应当穷尽行政手段进行调查,调查后,根据取得的证据,基于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对案件进行定性。上游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定性虚开的证据之一,如果纳税人陈述有资金支付,但提供不了相应证据,检查人员应当查询对公账户交易记录,如果查询不到支付给开票方的转款记录,应当作为定性接受虚开的重要证据。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从货物流入手(或服务的真实性入手)检查货物(服务)交易的真实性,如存在商贸企业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的,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此外,如提取到涉案人员承认无货交易,且有旁证或相应书证、物证等证据辅助证明,则对定性为接受虚开有利。 总之,通过多种途径,从各个维度提取证据,最终看提取的有效证据是否具备明显的优势,如具备,则应大胆地定性为接受虚开,进行处理、处罚。 笔者查办过一个案件:该企业生产销售建筑用稳定剂,原材料为砂子、石子,当事企业因为取得数家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涉嫌接受虚开被立案检查。检查过程中,案件当事人拒不承认业务虚构,但基于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定性该单位接受虚开。证据如下: (1)上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上游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的证据——仅凭《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虽不能直接定性接受虚开,但却是接受虚开的证据之一 (2)上游企业已经走逃失联——正常经营的企业不会轻易走逃失联,走逃失联是涉嫌暴力虚开的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这也是证据之一。 (3)距离分析——开票方企业与受票方企业相隔数百甚至数千千米,而所售商品却为石子、砂子之类货值低、运费高的货物,不具备合理性,这种不合理也是证据之一。 (4)被查单位账载显示,未支付相应数项——按当事人的陈述,发票对应的贸物力数年前购买,但几年过去了,一直未付款,不符合常理,这亦是定性虚开的证据之一 (5)被查单位往来账载显示,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库存商品,均未与上述涉及对外虚开企业有任何业务往来——真实的业务,账上不会没有任何痕迹,这也是定性虚开的证据之一。 (6)未见发票所对应购进的运输发票入账及运输费用支出——开具发票的企业在受票方当地并没有营业机构,这些货物如果有真实销售,那么是如何运输的呢?当事企业就该货物的运输过程及费用无合理解释、无证据支持,这也是定性虚开的证据之一。 (7)被查单位不能提供所有证实上述业务真实性的合同、协议——不能说没有合同就一定是虚开,但数千万元的货物采购,与供货方无任何合同,不符合常理,这亦是定性虚开的证据之一。 (8)被查单位不能提供上述业务必要相应采购的人库记录——数千万元货物的来购,涉及双方的利益,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双方必定“锱铢必较”。如果没有人库记录或收货记录,怎么知道该向对方付多少款?所以,这一表现同样是定性虚开的证据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能够举证却放弃举证或举证不能的,也是定性虚开的证据。上述每个证据,并不能独立完成定性虚开的举证任务,但组合起来,则非常明显,因此税务机关最终定性被查企业接受虚开,作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企业对处罚不服,提起了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税务机关的主张。 (来源:潘洪新编著《税务稽查案件查办问题解析》) 行政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是什么 引用本文主要想让大伙明白税法规定的虚开和刑法的虚开,针对证据证明标准时不一样的。大伙很容易混淆,高标准要求税局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虚开。 行政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某些证据类型或证据来源相较于其他类型或来源更具证明效力。这些规则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准备和提供证据,提高案件的证明效力。 行政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机关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书证。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公文文书是由国家机关或其它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那么它的证明效力通常会高于其他类型的书证。 2.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及经过 公证 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 证人 证言。这些类型的证据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因为它们是由权威机构或经过法定程序制作或认证的。 3.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件或原物是最原始的证据材料,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 4.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定鉴定部门是指由法律授权的进行鉴定的机构,其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5. 法庭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它部门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这是因为法庭主持的勘验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其勘验笔录的证明效力也相应提高。 6.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证明效力通常高于传来证据。 7. 其它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这是因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密切关系的证人可能存在偏见或虚假陈述的风险。 8.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这是因为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接受询问和质证,使得其证言更具有可信度。 9.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这意味着多个不同种类的证据如果内容一致,其证明效力通常会高于单一孤立的证据。 这些优势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准备和提供证据,提高案件的证明效力。除了以上提到的优势证据规则外,还有其他的规则和要求也需要当事人注意和遵守。 来源:财税信息库 2024年10月21日 08:1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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