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大单”穿帮记
2024年10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吉瑞轩 明书卉 王庭清
办案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企业购销合同十分“潦草”:有的没有货物单价,有的没有货物数量、重量,双方对交货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事项也没有约定。于是,办案人员对企业财务主管进行了针对性询问,果然有所发现……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延边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税违法线索,对延边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实业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检查人员经调查确认,该企业于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青岛S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食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及金额1190万元。针对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延边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案件涉及虚开金额较大,目前该局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奇怪的海鲜买卖
2023年8月,延边州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公安机关传来的一条涉税违法案源线索。线索称,位于珲春市的X实业公司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人员接到线索信息后,立即使用税收征管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软件,调取X实业公司的经营信息、纳税申报数据和开票数据等资料信息,对企业情况实施初步核查和案头分析。
X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水产品、农林牧产品、日用品百货和食品等。
该企业所在地珲春市为中俄边境口岸城市,当地有几十户企业从事帝王蟹等鲜活海产品进口贸易和销售业务。企业经营信息显示,该公司主要从事进口活板蟹、帝王蟹等鲜活海产品的批发零售等业务。
检查人员了解到,当地从事海鲜贸易的企业,其主要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消费者,由于这些客户购买海鲜产品后,大多都不向卖方索取发票,因此当地海鲜贸易企业进行申报时,企业不开票销售收入普遍显现出大于开票销售收入的情况。
但检查人员分析X实业公司涉税信息时发现,该企业2021年至2022年期间,曾为一家位于青岛的名为S食品公司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涉及金额1190万元。其中,2022年开具发票16张,开票金额高达945万元,占其当年企业申报销售额60%以上,这种销售情况并不符合当地企业经营常规。
检查人员查看了该企业同期的经营费用支出数据,发现在对外开具大额发票的同期,企业没有任何与外地销售业务相关的运费等支出。
随后,检查人员对受票方青岛S公司的经营业务做了核查,发现这家企业主要从事以海蟹为主要原材料的食品加工和销售业务。青岛本地也出产海产品,这家企业为何要舍近求远,到珲春购买原材料?
初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后,检查人员认为X实业公司与受票方青岛S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疑点突出,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嫌疑,于是延边州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X实业公司立案调查。为了加快案件查办进程,该局按照警税协作机制,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检查人员与公安经侦人员成立联合专案组,对企业实施调查。
现场核查发现作伪痕迹
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开票业务虚假,那么其票流、货物流和资金流必然会存在“对不上卯”的情况。于是,他们决定集中力量对X实业公司疑点业务实施核查,通过核实企业业务流、资金流、货物流真实性,寻找企业虚开违法线索和证据。
专案组决定兵分多路实施核查。一路办案人员,对X实业公司进行突击核查,从企业调取合同、账簿等涉税业务资料,比对分析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X实业公司申报抵扣明细表等资料,核查企业进口海鲜等货物是否与其销售情况相符,寻找违法证据。
一路办案人员,结合前期线索,负责调取涉案企业X实业公司、青岛S公司对公账户,以及相关企业人员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数据进行核查分析,寻找资金回流等虚开违法证据。此外,还有一路办案人员赶赴青岛外调,对企业货物流和受票企业情况实施核查。
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X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并未现身。在企业财务主管刘某配合下,办案人员顺利调取了企业账簿、合同等经营资料。
办案人员发现,X实业公司与S食品公司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共签订22份销售合同,双方供销的货物名称均是板蟹或帝王蟹。但办案人员仔细查看这些合同时,发现合同内容十分“潦草”:有的没有货物单价,有的没有货物数量、重量,双方对交货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事项也没有约定。此外,办案人员查看企业账簿资料中的支出凭证时,依然没有发现与这些购销合同相关的、必要的运费支出。
随后,税警办案人员约谈了X实业公司的财务主管刘某,向刘某提出了X实业公司与S食品公司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为什么远距离销售货物没有运费等问题,并向刘某进行了税法宣传。
刘某思忖良久,说出了实情。
刘某称,赵某只是该企业的名义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李某。企业所有经营销售业务,均是李某在打理,他只负责配合李某从事账务处理、对外开具发票等工作。在此之前,他按照李某要求,向S食品公司先后开出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他所知,李某并未向对方发货,因此也就没有产生相关的运输费用。事后不久,李某又交给了他一摞合同,称是与青岛公司的供货合同,供他记账核算使用。
子虚乌有的采购
现场核查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另外两组办案人员的核查工作也均有所突破。
负责核查企业资金流转情况的办案人员,在有关部门配合下,依法调取了X实业公司对公账户、企业实际经营人李某、财务主管刘某等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流水信息,以及S食品公司对公账户和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数据。
随后,办案人员对提取的数万条企业、相关人员的账户资金往来信息进行详细分析和筛查。他们发现,X实业公司对公账户每次收到S食品公司的转账资金后,不久均会转入企业实际经营人李某账户,之后款项被转入一个名为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通过这个账户,资金被转入S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账户,最终回到S食品公司。
随着多条资金回流图的现身,X实业公司与S食品公司购销虚假的事实开始浮出水面。
赴青岛外调的办案小组也进展顺利。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下,办案人员对S食品公司与X实业公司之间的采购业务进行仔细核查:调阅S食品公司的账簿、凭证等经营资料;实地核查企业生产加工和原材料入库等情况。办案人员经调查确认,S食品公司向X实业公司采购海鲜产品的业务为虚假业务,S食品公司接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警税联合专案组结束调查工作后,对X实业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财务主管刘某进行了约谈询问。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各类确凿证据,李某无可抵赖,最终承认了虚构海鲜供货业务,向S食品公司虚开发票非法牟利的违法事实。
李某称,2021年初,朋友王某找到他,称在青岛从事海鲜食品加工生意的张某缺少进项发票,想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找一些发票。王某想起李某正巧做海鲜购销生意,于是请李某帮忙。李某贪图利益,于是伪装了购销资金流,按照S食品公司要求,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2021年至2022年经营期间,X实业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共向青岛S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及金额1190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延边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X实业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没收虚开发票非法所得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关注反常指标,识破虚假业务
2024年10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副局长 王海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海鲜贸易企业虚构业务,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的涉税违法案件。
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结合外来线索,聚焦涉案企业疑点业务,与警方携手实施调查,通过核查账簿合同、约谈关键人员,以及核实企业资金流、货物流,最终确认了涉案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本案的查处,为税务机关核查类似贸易企业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
加强预警分析,及时发现案源线索。及时发现反常业务、识别违法嫌疑企业,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为此,税务稽查部门应加强案源分析和线索寻找工作,应针对当地海鲜等贸易行业的经营特点,综合第三方涉税数据等建立违法预警分析模型,设置税负率、成本利润率、无票收入占比等指标。日常工作中定期实施类比分析,研判企业购销业务合理性,如发现企业存在收入短期爆发式增长、集中大额开票、不开票收入与开票收入比例异常、无运费支出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实地核查等措施,实现虚开违法行为迅速识别、“露头就打”。
强化资金核查,完善证据链条。税务机关查办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时,调查企业间资金往来是否虚假,是确认企业是否具有虚开违法行为的关键办案环节。面对与票流、物流不符的资金回流证据,涉案企业常常无法自圆其说,只能坦白虚开实情。本案中,检查人员通过缜密细致的资金流调查,取得了涉案企业资金流回流实证,配合现场核查和外调下游企业取得的相关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使案件顺利查结。
来源:税务稽查案例库 税乎网 2024年10月22日 09:43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