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平价转让股权被罚近32万元!
处罚事由:经调查,2015年9月29日,你和朱**、陈*将原持有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份作价6677万元转让给陆**、殷**,你持股比例为33.33%。
经调查,南通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为平价转让,且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这与实际协议签订的时间不一致,同时,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15年10月14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新股东及持股情况分别为陆**150万元、殷**150万元。经核查并询问约谈股权交易双方,本次全部股权(含资产)转让共作价6677万元,其中含受让方在租用被投资企业期间投入的设备及污水池改造费2657万元,转让方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402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被投资企业的一切债务及税务问题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该被投资企业至2015年9月份流动负债合计27414467.36元,其中短期借款20156293.06元、应付账款23845.00元、应付工资438648.61元、应交税费-68610.66元、其它应付款6864291.35元。
本次股权转让可扣除的流动负债为27414467.36元。另外,股权转让方用收回的股权转让款分别于2017年4月支付被投资企业所属期2013年7-9月的排污费76227元、2016年6月支付被投资企业所属期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168464.01元均可以扣除,以上合计27659158.37(27414467.36+76227+168464.01)元应作为股权转让成本准予扣除。
通过核查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通审验[1998]118号)、投入资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及工商登记资料,确认转让方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000元,其中陈**1000000元、朱**1500000元、陈*500000元。以上共计股权转让成本费用为30659158.37元(27659158.37+3000000.00)。
经查询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未发现本次股权变更轨迹和纳税申报记录,在税务业务档案资料存放处也未找到有关本次股权变更申报及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的第二、三、四条、五条、七条、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应申报缴纳2015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40200000.00×33.33%)-(30659158.37×33.33%)-11127.20]×20%=633767.06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633767.0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16883.53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股权转让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股权转让5大风险点
一、注册资本实缴0元,股东0元转股也是要缴税
对此有人有疑问了,根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我的转股收入是0元,财产原值也是0元,就不用缴纳个税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大于0,则对于0元转股,也是需要缴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转让完成,即使未收到转让款,也要缴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只要股权转让完成,即使没有收到转让款项也要缴纳个税,并非是收到转让款才缴税。
三、个人转股过程中收到的违约金,征收个税
根据国税函〔2006〕866号文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四、个人以股权投资,也应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税。
五、股东撤资应按“股权转让”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相关规定,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税。当然如果取得款项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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