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你单位2015年至2019年期间将“芭比Q”项目的公寓和商铺进行出租。其中,对部分自持公寓和商铺进行长期租赁,与承租人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并通过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现金一次性预收长租物业的租赁款项共计77,673,271.00元,该部分收入未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
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你单位2015至2019年度在账簿上不列、少列不含税预收租金收入合计74,774,528.02元,造成少缴营业税及其附加、增值税及其附加,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是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超过百分之十。因此0.6倍的罚款。
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营业税840,178.41元0.6倍的罚款504,107.04元、少缴增值税2,899,219.45元0.6倍的罚款1,739,531.6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1,757.89元0.6倍的罚款157,05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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