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通过银行流水调查发现某饭店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被稽查

合规小课堂 2024-09-15 12:06:36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市**饭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罚〔2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税款

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对公账户2023年度银行对账单表载贷方收款金额7,106,514.43元(其中一季度1,548,825.38元、二季度1,688,776.89元、三季度1,852,757.76元、四季度2,016,154.40元),其中包含4笔利息收入7,497.00元(其中3月2,475.56元、6月1,287.79元、9月2,068.74元、12月1,664.91元),其余7,099,017.43元均为营业收入(含税),应缴增值税收入(不含税)为7,099,017.43 /1.01=7,028,730.14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应计收入总额(含营业外收入的利息收入)为7,028,730.14+7,497.00=7,036,227.14元。

你公司2023年度申报营业收入4,793,727.18元,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收入总额4,988,043.35元,成本费用7,114,153.48元,利润总额及纳税调整后所得-2,126,110.13元。

综上,你公司2023年度少记营业收入2,235,002.96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少记收入总额2,048,183.78元。

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少缴2023年增值税22,350.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2.29元、教育费附加335.27元、地方教育附加223.51元、水利建设基金111.75元,应补缴税费合计23,802.84元,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你公司2023年度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缴税款0.6倍罚款,即13,879.39元。

罚款金额 (元):13879.39

处罚决定日期:2024/9/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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