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一定要明确界定非警务活动?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2-26 11:10:41
#律师来帮忙# 当前,公安机关职能定位模糊,是导致非警务活动泛化的原因之一。以处置上访为例,其既可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视为警务活动,又可从工作主体等维度看作非警务活动,本应由相应职能部门处理,但实践中却常被笼统地交由公安机关。专门化、专业化的职能分工是提高工作质效‬的前提,然而现实中,公安机关常因其他部门职能履行缺位而承担过多“非警务活动”。新时期,需明确公安机关职能定位及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区分标准,否则部分领导会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由,下达不合理“政令”,增加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任务,进而影响正常开展警务活动。 界定非警务活动需以警务活动为基准,两者性质迥异,实施意义、内容、范围等均有根本差异。随着公安机关承担过多非警务活动所‬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促使人们开始反思警务与非警务活动及其关系问题‬。上‬世纪90年代后,社会转型加剧矛盾,地方政府频繁动用警力化解,冲击了警察本职工作,激化了警民矛盾。非警务活动常涉社会热点、难点,关乎民众利益。政府若一味将警察推至前沿,转嫁责任,将造成警民对立,损害警察权威性,使问题处理更复杂。警察机关作为独立部门,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警务活动从公共事务中分离,承担专门职责。若警察脱离专门职责,将违背设立警察‬机构‬的‬初衷。 警务活动是由警察性质、职能、职责和义务决定,依法实施的活动,其范围涵盖刑事司法、行政管理及法定义务性服务活动,并随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需求而不断发展变化。以往对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定与区分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有的过于笼统,难以理解且‬不利于实际应用。明确警务活动,需先确立其依据及标准。警务活动应基于警察的性质和职能来界定,包括直接体现警察性质和职能的活动,如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与警察性质、职能密切相关,且最适宜由警察机关实施的活动,如危难救助、纠纷调解、抢险救灾等公共服务;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由警察机关实施的活动。 非警务活动,指的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或参与的、超出其法定职责范围的社会活动,其本质在于警察力量的非警务化运用。非警务‬活动具有三大典型‬特征,一是‬实施主体必须是警察机关及其警察,若由其他主体实施,即便内容属于警务范畴,也不能认定为警务活动;二是‬必须表现为警察机关及其警察的实际行为,而非仅仅是意愿或观点表达;三是‬所实施的活动必须超越其法定职责职权,若在其职责范围内,则属于警务活动。因而‬,区分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根本标准,在于警察机关及其警察的活动是否与警察的性质、职能紧密相关,具体依据则是相关的法律规定。 实施非警务活动,因其非法定性,往往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易受不符合法治要求的思维方式影响。传统压制型人治社会遗留下的基本思维特征和社会管理方式,表现为过度依赖警察机关,甚至滥用警察权力。公安机关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其高权威性和强强制性,使得部分人认为“公安机关无所不能”,一遇棘手事便立即要求“公安出马”。同时,公安机关为获取社会支持和政府认可,无原则地承诺各类服务,大包大揽其他行政机关职能,试图以有限权力、警力满足政府、群众的无限需求。这种非理性工作方式违背法治社会基本要求,长此以往,将导致政府效能低下、工作推诿,并滋生强权意识。 “有困难,找警察”“有警必出、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群众满意是我们工作的唯一目标”等口号标语虽已深入人心,但背后也反映出公安机关在传媒形象塑造上的努力。公安机关通过媒体获得社会理解与支持本属正常,但过度宣传则可能带来负面影响。这些承诺性口号,虽旨在体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其科学性值得商榷。诸如“何种困难都能找警察?”“警察真能解决一切?”“公安机关能满足所有要求?”“所有执法都能让群众满意?”等问题,实则难以一概而论。过度承诺不仅容易‬导致非警务活动泛滥,还可能因无法兑现而引发群众不满,使公安机关陷入“诚信”危机,反而‬置‬民警于尴尬境地。 公安机关大量实施非警务活动,势必会对正常警务活动的开展造成冲击,影响其职责职权的正常发挥。在实际工作中,务必明确区分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确保正常警务活动得以有效实施,同时遏制开展不正当的非警务活动。要正确区分这两者,就必须对它们的性质、内容和范围进行清晰界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非警务活动时,应以不影响警务活动正常开展为前提,且仅限于实施积极的非警务活动。同时,是否实施非警务活动应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并在实施过程中克服错误倾向,妥善处理好与之相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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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芳草

芳草

4
2025-02-26 22:21

小编胡扯,民警给群众解决问题理所当然,不是[笑着哭]啥都非待专业化,精细化(行业还没发展到那个程度)

晶源阅览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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