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2-27 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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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历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因特殊的历史政治缘由,两岸长期处于相对隔离的发展状态。台湾地区沿袭并修缮了中华民国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其中“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制度已运行近80年,解释案例813件,在亚洲地区独树一帜。“大法官”通过“释宪”守护着宪法,对保障宪法实施及巩固台湾地区民主法治建设成果功不可没。而在祖国大陆,完善宪法实施制度亦是当务之急。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鉴于两岸同根同源,研究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制度改革,不仅有助于增进两岸对话交流,提升大陆在处理对台事务中的话语权,也可为大陆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提供镜鉴。
台湾地区现行的“宪法”为1947年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吸收了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基于孙中山“权能分离”理论,国家政权归属于人民,而政府则负责国家的治理,融合西方三权分立与中国历史上的科举制及监察御史制度,将国家权能细分为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和考试五大职能。原本,国民选举代表组成国民代表大会行使政权,并设立五大中央机关行使治权。然而,随着台湾民主法治的演进及多次“宪政”改革,“宪法”结构不断调整,国民大会最终被废除,其职权转由“立法院”和“司法院”等行使。如今,台湾地区的政治体制已逐渐趋向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半总统制”。
“大法官释宪”制度,作为“司法院”解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渊源可追溯至民国政府训政时期的法令统一解释制度,乃至更早的晚清大理院解释制度。从我国近代法制发展史看,光绪30年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便赋予了大理院对律例紧要处发表意见,并拘束全国审判衙门的权力。北洋政府基本沿袭了这一做法。1928年,民国政府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将法令统一解释权转属“司法院”。此后,“司法院”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了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的规则。即便“行宪”后,“宪法”赋予了“司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设立“大法官”专司“释宪”,“司法院”解释制度仍大体沿用了此前的抽象解释和集中解释模式。
“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确立了“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执掌多项诉讼及公务员惩戒,并有权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和命令。“司法院”设若干名“大法官”,专司此职。1947年3月,民国政府颁布“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大法官”的任职、任期及“大法官会议”的组织形式,由9名“大法官”组成专司释宪。然该法未及实施即于12月被修改,“大法官”人数增至17人。1948年,“司法院”第一届“大法官会议”召开,制定并通过“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确立了“大法官”释宪的基本规范,初步勾勒出“大法官释宪”制度轮廓。当时,“大法官”释宪空间狭小,申请主体限于中央或地方机关,申请事由仅限于适用“宪法”或法律、命令与“宪法”抵触之疑义。
1957年,“司法院”公布“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6号解释,宣称“国民大会”、“立法院”及“监察院”宪法地位相当于民主国家国会,此举引发“立法院”不满。随即,“立法院”对“司法院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严格限定“大法官”任职条件、期限及解释程序,并将“大法官释宪”程序规范制定权法律保留。次年,“立法院”制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明文规范“大法官释宪”权行使,提高出席与表决人数门槛。同时,拓展申请“宪法”解释主体,增订人民申请“释宪”程序,且审查客体随“大法官释宪”发展被扩大解释。参照美国联邦法院做法,规范“大法官会议”决议文书,要求附具解释理由,允许提出协同或不同意见书一并公布。
1987年蒋氏政权开放“党禁”,台湾民主运动涌动,“宪政改革”拉开帷幕。1992年,“宪法增修条文”通过,其中第十三条拓展“大法官违宪审查”范围,允许以“宪法法庭”形式审理政党违宪案件。同年,“立法院”第四次修订“司法院组织法”,相应扩大“大法官”职权。1993年,“立法院”公布“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取代原会议法,降低“释宪”表决门槛至“两个三分之二”,并新增法人、政党及“立法委员”、各级法院法官为申请“释宪”主体。法人和政党申请程序与人民相同,“立法委员”满足条件可申请,“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确信法律或命令违宪时,可裁定停止诉讼程序,申请“大法官解释”,后扩展至各级法院。
1997年第四次“宪政改革”完成,“修宪”提案获通过,将“大法官”人数减至15人,并规定院长、副院长需为“大法官”,由“总统”提名,任期八年,交错计算,不得连任。2000年第六次改革明确非法官专任的“大法官”不享法官终身职待遇。2005年,第七次改革进一步扩大“大法官”审查范围,允许“宪法法庭”审理“立法院”提起的“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判决成立即解职。2018年,修正全名为“宪法诉讼法”,全文95条获修正,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大法官释宪”制度历经“中华民国宪法”概括规定、多部法规具体构建及历次“宪政改革”形塑,结合大法官“释宪”实践,最终形成台湾地区现今的“大法官释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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