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基于种族因素的招生录取政策违宪,是美国真正迈向种族平等的关键一步。此举意在不单纯因为种族因素优待某些学生,并不意味着大学录取不能再考虑学生和种族相关的特别成长经历。简言之,种族背景不再是决定录取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与其仍然是学生个人经历的一部分并不相悖。
6月29日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终止美国大学录取的平权运动,在笔者看来这无疑是正确决定。以种族因素决定学生是否能为顶尖大学录取,本身就是一种歧视。
不论从法律还是道德来判断,最高法院这一裁定都是值得肯定的。
在2003年的格鲁特诉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意见支持并维持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大学平权法案招生政策,这是一切错误的开始。最高法院当时的赞成意见大致是,尽管具有种族意识的录取程序有偏袒未被充分代表的少数族裔之嫌,但这个评估程序也会同时考虑到每位申请人其他的个人条件因素,种族并不会是决定录取与否的唯一要素。
然而,格鲁特案的裁定,对种族因素在大学录取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预计不足。将种族因素列为录取指标,一旦申请者之间没有其他可供比对的条件,种族因素就会不可避免地主导录取结果。赋予一个种族优势,与此对应一定会有其他的种族承受不利后果。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已明确禁止种族歧视,最高法院6月29日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政策违宪。
“本案中被告基于种族的录取政策,同样没有达到平等保护条款1(Equal Protection Clause)的要求,即种族从来不能被当作‘消极’条件,且不能有与之相关的刻板印象,”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在判决意见中写道。“大学的录取是零和博弈的争夺,一项给予部分申请者的优惠政策,势必以牺牲另一部分申请者为代价。”
在大学录取中种族因素的介入,给亚裔美国人带来的打击是最大的。相比于其他种族的学生,亚裔学生在哈佛的考试平均分数更高,但他们的被录取率却是最低的。
大学仍然可以促进经历和视角多样性的达成
基于种族的录取政策,曾是服务于大学招录学生多样化目标的残酷工具。而此招生政策的摒除,并不会阻碍大学校园种族多样性视角的形成,也不会把学生基于种族的特殊成长经历排除在录取的考量之外。
在校园里,学生们仍可以文章为媒介,交流自己作为某个种族成员的经历,分享自己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克服任何种族相关的歧视。在这些主题之下围绕个性和观点引人入胜的表达,足以凸显多样性的价值所在。
“克服种族歧视、自立自强的学生们会有丰厚回报,例如培植自己的勇气和决心,”罗伯特指出。“以上这些种族对学生影响的讨论,都不足以禁止学校在筛选申请者简历之时,考察种族因素对他/她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对最高法院这一裁决的反对者辩称,废止基于种族的录取政策,会使边缘种族群体的录取遭受不利。但事实并非如此。
学校应当限制对优势群体的倾斜照顾
大学需要重新评估对特殊关系学生2(legacy students)、体育特长生以及捐款者后代的优惠录取政策。白人占据这部分优势群体的绝大多数。如果大学真正意图提升学生民族和种族构成的多样性,就应该重新评估面向优势群体的录取优惠政策,以给予其他背景的学生更多机会。
最高法院6月29日的裁定,对于坚信学生不应该因为种族背景而被梦校拒之门外的美国人而言是辉煌的胜利。历史终将铭记美国迈向种族平等的这关键一步。
【名词解释】
1、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
此条款是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所包含的三项个人权利中的一项,它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拒绝基于平等法律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即保障所有人民在法律之前均可得到同等的对待。
2、特殊关系学生(legacy students)
指其父母或者其他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曾经在意向院校就读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