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系统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以至于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诉讼爆炸”。不断增长的诉讼案件也引起决策层的担忧,决策层相继提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多元解纷、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诉源治理”等口号或举措,其目的就在于从根本上减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避免我国成为“诉讼大国”。
然而,收效甚微。2013年全国法院受案总数为1422.8万件,2023年该数据达到4557.4万件,十一年间年均增长约13%,2023年受案数量是2013年的3.2倍。
回顾近五年全国各级法院的受案总数情况为:2019年3160.5万件,2020年3084.4万件,2021年3354.9万件,2022年3372.3万件,2023年4557.4万件。2023年,全国法院法官人均结案356.51件,增长13.42%,江苏、重庆等法院人均结案数超过500件。以上数据说明当前采取的“诉源治理”相关举措并没有明显降低我国法院系统的受案数量,诉源治理成效远不及预期。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然是诉讼大国,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可能还会在诉讼大国的道路上一路狂奔。
一、案件长期快速增长原因何在?首先,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有纠纷,纠纷其实是普遍存在的。这些纠纷,大部分会通过纠纷双方自身的努力得到化解,一部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化解,还有一部分纠纷无法自行解决而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为什么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会逐年增加?根本原因在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大量农民及其子女脱离土地进入城市务工、生活。在农村,农民整天围绕土地转,天天接触的都是家人、邻居、村民、亲戚,基本上很少发生矛盾冲突,即使发生,也大都可以自行解决。而进入城市后,人们面对的是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社会,社会交往更加复杂,发生纠纷的概率指数级增加,同时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难度也大大增加。比如,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务工,一部分人可能会与雇主、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从而导致劳务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大幅增加。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要解决住的问题,要租房、买房、要装修房子,从而会产生大量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等入住房屋之后,又会产生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后,要解决出行问题,要买车、要上路行驶,从而又会产生大量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在买车、买房过程中,有些人资金不足,要找亲戚朋友借钱,又会产生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因此,总体来讲,民商事纠纷的数量与我国城镇化率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高速增长,我国的民商事纠纷数量也随之大幅增长。只有我国城镇化水平保持相对稳定,我国民商事纠纷的总量才有可能改变近年来的高速增长态势,保持相对稳定。只要我国城镇化水平不大幅下降,我国各类民事纠纷的总量就不会大幅下降。虽然2023年末我国城镇化率已达到66.16%,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我国城镇化率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因此,笔者认为,未来我国的民商事纠纷数量仍将保持增长态势,自然下降的可能性不大。接下来的问题是,当前我国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是什么,能否通过诉源治理、诉前调解、多元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手段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笔者的答案是:很难。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局限性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经济、便捷、高效、不伤和气等优势,被誉为是“东方经验”,是我国“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目前,仍有部分高层领导、专家学者把解决“诉讼爆炸”的希望寄托在人民调解上。笔者认为,这可能是人民调解难以承受之重。人民调解固然有其优势,但在经济社会水平快速发展的今天,时移事易,人民调解也有其制度局限性。历史上人民调解制度之所以发挥巨大作用,在于之前在乡土社会中民事纠纷案件有一些共同特点:从案由上看,无外乎离婚、赡养、继承、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村民之间的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等;从当事人方面看,纠纷的双方相互都非常熟悉,有的还是同一家庭内部成员,纠纷双方与人民调解员也都非常熟悉(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或社区干部兼任)。在上述案件中,一方面,当事双方低头不见抬头见,打断骨头连着筋,双方一般都有调解的基础和意愿;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和双方都比较熟悉,知根知底,同时对双方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大都一清二楚,也便于做调解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具有一定威望,说话有一定份量,当事双方对人民调解员比较尊重,调解方案也易于为双方所接受。目前所发生的一些传统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如果符合上述特点,人民调解制度照样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只是,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量农民涌入城镇工作、生活,这些传统民事纠纷所占的比例已经非常低了。即便是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由于许多年轻夫妻常年在外打工,不在老家居住,跟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村干部)几乎没有接触和交流,人民调解员再去调解这类纠纷也已经没有太多的优势。更别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原被告双方在纠纷发生前大都不认识,双方本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可言,再加上一个与当事双方也互不认识的人民调解员,在无任何感情纽带维系的情况下,让调解员任凭个人威望和调解技巧来成功化解纠纷,难度是非常大的。近年来人民调解度制逐渐式微,也正是这个原因。其他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如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与人民调解大同小异,实践中调处矛盾纠纷的成效其实都差强人意。因此,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第三方调解组织和力量来化解纠纷,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起次要作用。这些第三方力量可以化解一些矛盾纠纷,但并不足以扭转我国民商事纠纷数量逐年增长的态势,更不可能解决我国的“诉讼爆炸”问题,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