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开会落实“审前调解”,“诉前调解”要成为历史了?

烟语法明 2025-01-10 17:15:09

近日,网上热传的《最高法院解决“立案难”再出重拳:1月1日起不再立“诉前调”案号,一律立“民初字”》通知显示,为了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未经立案先行调解、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等“立案难”“不立案”问题,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立“诉前调”案号,一律立“民初字”案号。

“长沙芙蓉法院”微信公号1月3日发文称,1月2日上午,芙蓉区法院召开新年第一个工作会议,学习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并进行部署调度。

根据会议部署安排,芙蓉区法院突出“强调调解合法自愿”的原则,制作了《芙蓉区法院审前调解告知书》。《告知书》一共7条,包括审前调解的概念、意义、期限、结案方式、法律效力等方面内容。

当事人可在《告知书》底部签字选择是否同意审前调解,立案庭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意愿进行诉调分流,现已投入立案窗口使用。截至3日上午,已签署100余份,有20余件案件因选择审前调解而进入审前调解程序。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的2023年9月13日,该法院发布的“工作温馨提示”是,“为优质高效化解纠纷,减轻您的诉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鼓励引导民商事纠纷按类型进行委托诉前调解的相关工作要求”,凡是到法院诉讼的案件,将会先被引导进入“委托诉前调解”流向。

从“诉前调解”到“审前调解”的变化,正是体现了网传的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核心内容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登记立案。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调解。”,不得再以调解案件的名义,将申请立案的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进行法院系统外运行。

据此,有人称,上述“通知”的发布及落实,标志着“诉前调解”的寿终正寝。消息传来,法律圈大多都是叫好的。对于诉前调解的看法,本号此前的《变味的诉前调解》(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已经写出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变味和质疑,在此就不做复述了。

用留言区网友的话是,不知道是那位天才,发明了“诉前调解”这一制度,尽管没见任何法律规定有此司法制度,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传染力,在全国各地的法院内推行了好几年,而且“繁衍”出了“执前调”、“上诉后调解”等诸多类似程序。

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只因为通过“诉前调解”等程序,各个法院在近些年案件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可以“成功”的自由控制自己的案件数和各种的结案指标。尽管,司法文件中的“诉前调解”,规定是“自愿”非强制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是强制性的。

有的案件,可以打着诉前调解的名义,不计入法定审理周期的拖延上年时间;有的案件,虽然没有正式立案,却可以向当事人发出开庭传票,进行开庭审理,等案子审理结束要出判决书了,才通知立案;有的法院甚至还规定,凡是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要在诉前调解阶段走完鉴定程序,完全不顾司法鉴定需要的质证程序要求......

令人惊奇的是,以上这些没有法律规定的“司法创新”,居然在各地法院运行了数年之久,屡屡经过了诸多的二审再审程序,经过了几十万专业法律人士的“司法实践”,从来没听说过真正受到法律标准的考察和认定。

在一些法院人看来,推行强制性的、一刀切的“诉前调解”制度,也是不得已的办法:一是,各地都在考核万人成诉比的基层法治治理指标。为此各地法院纷纷在诉源治理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宣传可以牵头或是主导各种行政和社会调解力量,在司法案件立案之前,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降低司法案件的数量,进而提高各种指标。二是,法院内部也面临着上级考核的压力和内部司法效能的有限性。为了缓解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压力,也是为了完成上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在看到别的法院可以通过“诉前调解”自由掌控各种结案指标,却没人追究责任,甚至成了先进典型后,也纷纷予以效仿。犹如此前文章中说过的,所谓的诉前调解,不过是在司法诉讼环节额外设置一个诉前程序,增加了一个办案环节和流程,额外增加了不少的经费开支。按照环节越少效率越高、环节越多效率越差的各行业基本道理,这可能提高诉讼效率吗?此外,人为制造的“诉前调解”程序,并没有实际性减少法院的工作量,不过是头上的虱子挪到了腰里,而且形成了年复一年越来越大的“堰塞湖”。当事人立案需要等待的时间越来越长,法院积压的案件越来越多,造成司法数据跟司法现实越来越背离。曾经有法院领导跟烟语君说,你是不知道我们现在积压了多少案件......如今,最高法院明确公开“通知”,凡是符合申请立案条件的,即便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也要先登记“民初字”案号,将调解的期间也纳入审理周期。这无疑是对“诉前调解”这一运行了数年之久的司法怪相的终于正面回应,也让深受“立案难”之苦很久的当事人及律师们,纷纷叫好。

0 阅读:9
烟语法明

烟语法明

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