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交“完善法院立案难,执行难的救济途径”提案,中级法院予以答复!

烟语法明 2025-01-11 11:02:02

关于 “立案难”救济途径问题,

一是持续开展专项治理。针对审核和登记立案中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多、反映难的十大突出问题进行查纠治理。活动开展以来,已下发周通报10期,“不立案”投诉数量呈现逐周递减态势,投诉占比逐步下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二是畅通问题反映渠道。畅通12368热线投诉举报功能,对通过12368热线反映的立案问题及时派单,做好记录、跟踪和反馈。在基层法院立案大厅设立“立案难”问题投诉举报箱,针对省法院,信访、纪检等部门转发的信访举报件,建立信访举报专项台账,及时转发涉及单位,限期核实报送情况说明,做好跟踪反馈。问题件件办、件件办到位,彻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三是健全工作规章制度。针对在最高法院、省法院有理投诉数量较多的问题,先后对二七、自贸、金水、中牟、管城、高新、中原、新密、新郑等9个基层法院立案诉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监督问责。完善执行难 救济途径的问题。关于“完善财产报告制度”的建议。目前,执行案件立案后3日内,承办人即需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风险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3日内,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财产报告范围已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收益等)。被执行人主动如实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下一步,郑州法院还将通过各种司法强制手段,加大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增强执行威胁力。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息、财产联动查控体系。”的建议。最高法院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建立 “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郑州法院积极探索,与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建设,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整合各类社会数据资源,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多方位数据支持,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做到了全市覆盖,弥补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的不足。但目前,网络查控体系仍存在查控系统信息覆盖面有遗漏、终本案件网络查控受限等问题,网络查控体系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下一步,将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继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不立案”投诉治理成效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实现人民法院立案工作高质量发展。

阅读链接:政协委员关于解决基层法院民商案件立案难问题的提案

河南省郑州市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毛明星提交了关于《解决基层法院民商案件立案难问题》的提案。他认为,基层法院立案难的现状有以下几点:1.法院立案庭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材料,尤其是金融案件,法院会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额外的立案材料,并且严格限制立案数量。2.立案时实体审查屡禁不止。3.网上立案随意驳回、审核时间长。4.强制调解,对无调解可能性的案件,久调不立。5.年底或月底限制立案。

他认为,基层法院立案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院的结案率考评机制不够合理。结案率是人民法院内部评价审判工作效率的一项指标,对于督促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已经变成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的障碍。为了不影响结案率,少立案、不立案成了各个基层法院司空见惯的事情。2、立案监督法律责任的缺失。人民检察院只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通过抗诉的程序行使检察监督权,对法院的立案工作没有明确的立案监督权。3、法院担忧有些案件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有社会稳定风险。4、因难以送达、怕影响结案率导致的“立案难”。现在人口流动性大,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变换,电话号码经常变更导致无法联系到被告,会造成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难,从而影响审理时限和结案率。许多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拒之门外。为此,他建议:1、建设中级法院或省级法院严格考评立案审核时间、审核通过后到给案号的时间,禁止无故拖延和久调不立案的问题。2、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细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中,唯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个规定的标准太不明确了,中级法院或上级法院,应把常见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情形进行列举,以限制基层法院任意缩小立案范围的问题。3、中级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机构对地方各级法院民事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加大追责力度。基层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限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并拒绝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的现象极为普遍,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上级法院应当成立专门机并指定专人解决当事人的立案难投诉问题。经核查属实的,上级法院应督促基层法院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立案,并对负责立案审查的办案人员及其所属法院问责。4、采取多种方式,营造和谐的民事立案工作环境。人民法院要采取各种途径例如网络、报刊等信息平台,大力宣传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最新动向,增加立案公开的透明度,提高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培养其爱岗敬业的精神,营造和谐的民事立案工作环境。严格落实立案清单要求,不得超出立案清单之外额外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5、针对一些法院月底限制立案的问题,中级法院或上级法院应监测各基层法院立案数据,发现异常立即核查,跟踪督办,坚决防止每月底限制立案问题反弹。6、进一步完善法院结案率考评机制。防止异化为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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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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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