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位大老板去世后留下巨额财富,刚刚举办完追悼会,情妇便带着一份复印过的遗嘱携私生女找到原配,要求继承其丈夫名下的1100万元现金存款和一栋高档别墅,不料却遭到原配拒绝,万般无奈之下,情妇代表私生女将富豪原配告上法庭。(案例来源:沈阳市人民法院)
吴先生居住于辽宁沈阳,年轻时曾和朋友一起闯荡商海多年,并在沿海城市通过倒卖商品赚到人生中第一桶金,有钱之后的吴先生重新回到沈阳创业,并在当地开设了一家汽车配件加工厂,由于产品价格低廉而且质量较好,很快就吸引到许多合作伙伴前来购买,可谓是开业即巅峰。
仅仅经营两年,吴先生的配件加工厂便形成规模,并将生产出来的产品远销至世界各地,凭借着小小的汽车配件,吴先生一跃成为亿万富翁,并为自己购买的多套豪宅、豪车等等,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化,吴先生也不例外,在钞能力的加持下,大量的女性开始主动靠近吴先生。
自古英雄难过美人关,吴先生最终在众多女性中选择与钟女士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安排其居住在自己的某栋住宅中,男欢女爱后,钟女士还为吴先生生下一个女儿,对此,原配李女士以及吴先生与原配所生的两个女儿均知情,但是迫于吴先生的压力,家里人也是敢怒不敢言,至此吴先生基本上形成一夫两妻制的生活模式。
随着时间的不断流逝,吴先生的年龄越来越大,身体也逐渐出现各种老年人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等等病症,由于体内抵抗力较弱,到后期时基本上只能依靠着输液为生,眼看着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再想到钟女士及其女儿,为了保障其两人今后衣食无忧,随后吴先生吩咐秘书为其提供一封遗嘱,并表明:在自己去世后,财产中的1100万和一套大别墅归钟女士及其女儿所有,在遗嘱的下方还签上自己的大名。
写好后,吴先生将遗嘱交给钟女士保管,并嘱咐其在自己去世后可以去找原配李女士领取遗嘱中表明的钱款和住宅,钟女士一直将其存放在家中的床垫下方,直到一年后吴先生因为疾病加重不治身亡,并留下多达八套房产和七部豪车,以及一千六百万元的存款,妻子李女士则承担起吴先生葬礼上的所有事宜。
可是等葬礼刚刚办完,钟女士便带着这封已经复印过且签署有吴先生大名的遗嘱找到李女士,要求继承1100万元的存款和一套别墅,面对着钟女士手中的遗嘱,李女士表示不认可,并指出钟女士手中的遗嘱系非法遗嘱,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多次沟通都未达到预期结果,于是钟女士代表女儿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遗嘱支付自己相应的款项,并将其中一套大别墅过户到女儿的名下,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吴先生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钟女士及其女儿是否有继承吴先生遗产的权利?
首先,我国民法典1136条规定,死者立下打印遗嘱时,需要至少有两个人在场见证,而且见证人还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上本人姓名,缺一不可,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钟女士所携带的即为打印遗嘱。
在本案中,钟女士手中的遗嘱虽然注明其可以继承吴先生的1100万元存款和一套别墅,但是这一张遗嘱却是复印件,而且还没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签字,所以即便这份遗嘱系吴先生亲手所写,在法庭上也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次,民法典第1071条作出规定,私生子或是非婚生子女,也应该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相应的继承权、被扶养权、教育权等等多项权利。
钟女士系吴先生的情妇,并未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所以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因此其两人所生下来的女儿便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即便是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相应的继承权,所以钟女士的女儿小钟可继承一部分钟先生的遗产。
既然遗嘱已经被认定为无效遗嘱,那遗嘱上所约定的1100万款项和许诺的大别墅也就不复存在,具体的继承方案和分配份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最后,民法典1153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收入和利润都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赠送给钟女士的财物,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吴先生名下的所有存款和豪宅、豪车等等,均属于吴先生和妻子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在进行遗嘱分割时,应当将所有存款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属于原配李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才是吴先生的个人财产。
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均有吴先生的那一部分才能被认定为遗产,且吴先生目前已经有三个女儿,所以应当将吴先生的那一部分遗产平均分成三份,每个女儿均可以继承其中的一部分。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以吴先生现在拥有的财产为基础,钟女士及其女儿可以继承吴先生名下的2套房产和一辆豪车,并可以得到200多万元的现金存款,除此之外,法院驳回钟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