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锦泰新材料第24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13 17:07:38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678037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图形、呼叫、显著部分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图形”为显著识别主体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因商标部分相同就作出驳回申请商标的决定,不符合商标判定的整体原则,忽略了商标审查的整体标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678037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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