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小哥说法呀 2020-05-08 08:20:2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出现以下几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就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有如下几种:1.重新就业。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那他的基本生活和就业问题就解决了,这时候当然就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需要指出的是,一个人最长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24个月,如果就业后再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领取,但历次累计不能超过24个月。

2.应征服兵役。根据《兵役法》,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征服兵役的,自然解决了基本生活和暂时的就业问题,根据失业保险制度立法目的,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移居境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为有求职要求。如果移居境外,说明在国内没有就业意愿,自然就丧失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另外,其在国外是否就业也不好证明,在操作上存在难度。

4.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果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满15年,那么就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接过渡到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基本生活由基本养老保险金予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就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政府和社会会结合失业人员的实际,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创造就业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失业人员应该奋发图强,积极参加相关就业培训,接受合适岗位,尽快实现再就业。这既是减轻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的需要,也是真正解决个人基本生活的必要举措。除以上五种法定情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外,在实际办理工程中,失业人员可能也会因为以下几种情况而与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赔偿失之交臂,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

1.超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有的人要么是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么是因为原单位不配合,导致办理时间超过了60日。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是不予受理的,这样就丧失了本来该属于自己权利。当然,如果是因为单位不配合的原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2.不恰当的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2001年8月,余某与某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物业公司未为余某某投缴纳失业保险。2012年7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了物业公司给付余某某的一次性补偿金额11550元,并同意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全部补偿。

后余某某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失业保险金损失17640元。最后法院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的“全部补偿”包含失业保险待遇,该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最终余某某败诉。了解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快限度的走出失业这样的人生最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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