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出手!海南买房办证难,这样解决!

海南楼先生 2024-08-20 16:05:12

终于啊终于,官方出手解决海南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了!

就在近日,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声。

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光是四大部门联手出马,统一解决的行动,你就能感受到这次通知满满的含金量!

老样子,楼Sir第一时间为大家挑出干货。

原文较长,如需要查看看政策原文,需要把文章拉到最底部,点击阅读原文。

1、适配项目要求:

(项目建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过错。

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现在可以一并解决“登证难”问题。

看到这里,相信不少为了房产证跑断腿的购房者都大松了一口气,掏空六个口袋买来的房子,却因种种问题导致房产证不能到手,终于有了解决方案。

再此大喇叭广播,“小产权房”等各类违法项目不纳入此范围,楼Sir避雷过无数回,千万别因为一时房价低冲昏头脑。

2、项目的开发建设主体灭失了怎么办?

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代为申请,确实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代为申请办理。对主体灭失情况,登记机关应进行公告。

看到这里,楼Sir会心一笑,不怕找不到正主,而是怕正主消失后成为无头冤案,此通知直接将可申请办理的对应机构一一列出。

3、项目无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怎么办?

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市县政府同意,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等用地手续。

对于项目建设时间较早无法补办用地手续的,报经市县政府同意,由资规部门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经公告无异议的,根据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确认土地权属。

若建筑物超出批准宗地界址线,房屋已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房屋未登记的,如属政府原因,且超占土地为建设用地,可在保持土地面积不变情况下,通过调整用地界线处理。

确因实际情况不能调整的,超出用地面积在6亩以内,且不超过开发项目总面积10%的,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简单来讲,说过的话要算数,没有不慌,可以补办。

4、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怎么办?

如果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等情形导致无法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先查实并形成处置意见经市县政府同意,按照“证办分离”原则,在处置问题的同时启动不动产登记办理

5、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怎么办?

答:工程质量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仅因工程未结算、档案未移交等因素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或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存在质量安全消防隐患的项目,需先对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进行确认,需要整改的需先整改到位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或出具认定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如今的交房中,楼Sir的确听过不少因开发商资金问题而导致工程款未结算拖延了验收时间,此方案中,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质量达标,这将不再成为购房者拿不到产证的一大堵点。

6、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怎么办?

按“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评估价加银行利息确定。

涉及转移登记中受让方需缴交契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

7、房屋和土地权利不一致问题如怎么办?

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登记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经公告无异议后,注销原土地登记,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这点楼Sir没看明白,现房屋所有权人,指的是既有证又实际居住的人吗,还请大神们赐教。

8、在限购政策出台前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实际房屋已经销售,在限购政策出台后才取得预售许可证,能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包括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已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补办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这一条,想必不少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想要撒花庆祝了吧,2018年的一朝限购,打得大家措手不及,不少房源也正巧在这个节骨眼上被卡住,如今终于有了解决方案。

写在最后:

有一点很值得欣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的确让原分散登记时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大量显现出来。

购房者导致无法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登记,造成不动产“登记难”。

这其中,不乏有登记责任主体缺失,没有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未通过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或相关税费等情形。(有没有中招的朋友,欢迎评论区现身说法)

城市主政官们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法治、体制和机制的原因,也有政府、建设单位的原因。

如果久拖不决,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严重影响了海南省营商环境。

这才有了政策措施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出台处理意见,为化解难题提供更多的政策依据。

有章有法,还有温度,这样的海南,你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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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楼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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