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陈红

案例:A地产公司在项目规划中,没有建造学校的配套要求,但当地政府要求A地产公司建造学校,建成后无偿交付给当地政府,那么建造学校的成本支出如何处理及相应的涉税问题。
捐建学校的成本支出及涉税问题,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考虑:
情形一:建造学校以政府名义立项
一、建造学校是取得土地的对价成本
当地政府要求A公司取得土地时必须建造学校,以当地政府名义进行立项,进行前期的报批报建手续,同时当地政府出具相关协议或者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或协议主要说明地产公司取得土地的条件是要为当地教育建设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即建设学校是取得土地的对价成本。则后续建设学校的相关成本支出可以正常计入开发公司的项目成本中。
那么,后续建设学校的成本作为土地成本缴纳契税,同时该土地成本在项目可售面积中进行分摊。
二、建造学校作为捐赠移交给当地政府
A地产公司建造学校时,与当地政府签订《捐建学校协议书》, 同时,以当地政府名义进行立项,进行前期的报批报建手续,后续由当地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将施工发票开给当地政府,A地产公司作为代垫费用现金捐赠处理,学校建成后,当地政府做为固定资产,同时政府出具公益性捐赠收据。
这里的捐赠,地产公司要有完备的移交手续,取得相应合法的捐赠票据,可以在会计利润的12%内抵减企业所得税。
超过本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当年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可结转以后3个年度进行扣除;当然,如果捐赠当年企业出现亏损的,可以结转以后3个年度。但如果连续3个年度均无盈利,则此项捐赠将无法抵减企业所得税。
该种情形,由于地产公司捐赠学校,没有政府出具相关协议或者会议纪要做为拿地的支撑依据,因此捐赠的学校不能做为土地成本计入开发公司的项目成本中。
情形二:地产企业直接捐建
A公司进行项目开发时,要求捐建学校,建成后进行无偿交付当地政府,同时地产公司就学校建造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并取得建筑服务发票,同时支付相应的建造费用。
(一)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因此,A地产公司无偿赠与政府,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地产公司捐赠学校,取得相应合法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可以在会计利润的12%内抵减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