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三类住所使用证明
1、公司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甲乙方是产权方及公司(未成立的公司乙方为股东),特殊情况详解后文说明。
3、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的,除按照上面1、2两种情况提交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提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二、使用证明三原则
住所所有权、使用权及合法性相一致
一)、所有权方面:即房产证明,包括:
1、《房屋产权证明》(如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2、无产权证时,可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不需要合同附件部分)、缴款收据、发票使用权,房屋认购协议、分配证明、住房安置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自建房需提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中已经明确产权和使用权的可不提供产权证明)。也可用房屋产权登记簿、购房合同代替;若其他权属证明文件(需说明房屋权属人名称及地址)亦可;
3、其他情况:房屋所有权人也可通过西安不动产登记官方查询系统查询获取的《西安市房屋情况查询结果证明》、《西安市不动产登记簿》、《西安市房屋登记记录情 况查询结果证明》,可作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加盖“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自助查询专用章”
已登记产权可扫码线上查询:

二)、使用权方面:即自用或租赁使用,包括:
自有产权所有人可自用办理公司租赁房屋使用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若租赁房屋已备案,可提交备案记录替代产权证明。转租房屋:提供产权人、转租方及租赁方相互签订的租赁合同,以证明三方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性、合理性。三)、合法性方面:
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除产权、租赁合同要求外,必须符合《民法典》第 279 条规定,补充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住改商证明》或者需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免产权证明情形:
以下情形无需提交产权证明,但需提供对应替代材料:
依法备案的租赁合同:提供合同备案记录;租用宾馆/旅馆:提交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交易市场内、商场及商业综合体:住所材料提供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校大学生使用宿舍/公寓:提交院校出具的《同意使用宿舍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四、特殊情况:
廉租房不能对外出租作为经营场所,经济适用房在未取得完整产权前,不得对外出租从事经营活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直接承租人或购房人,在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后,可用作自己申办成立的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用途为居住使用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公司股东将自有房产提供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股东签署的提供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说明,房屋属于住宅的还需要提交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书面意见。分公司登记注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隶属公司和分公司签署均可,不需要另外出具说明。租赁合同由公司股东签署的,合同租赁用途中已注明用作该公司住所的,正常收取租赁合同;未注明使用方的,由签订租赁合同的股东,出具说明将房屋提供该公司使用。其他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产提供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应当提交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署的提供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说明,房屋属于住宅的还需要提交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书面意见。各开发区、公办产业园管委会及其房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入区(园)协议,提供的入区(园)证明等包含使用人名称、使用场所规范地址信息(明确到房间号)的公司住所(经营场所)场地提供证明,可以作为公司场地使用证明。农村自建房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经营性自建房要求办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中已经明确产权和使用权的不再提供产权证明。注意:农村房屋地址位于秦岭保护区范围内的,应当按照秦岭保护区相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