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常则宇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混合销售业务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企业有哪些影响呢?
一、新旧规定
1.旧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 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 纳增值税;
2.新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二、主要变化影响
1.“混合销售”已不再
旧法“混合销售”四字;而在新法中是“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并给出“主要业务”适用原则;理解上,新法将旧法“混合销售”这种“货物+服务不可拆分”的销售行为,整体纳入“一项应税交易中却存在多种税率”这种情形。
2.过渡期间如何处理
过渡期内,继续沿用36号文规定的“混合销售”具体判定标准,如“同一项销售行为不可分”等。如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销售+安装”需分别计税等。
3.对企业是否对有利
作为接受服务方来说,不需要再区分提供服务方的身份、主营业务信息,旧法的规定,存在提供针对销售方身份的判定,但是出于对销售方身份的界定不清,为接受服务方带来了很多的困扰,现在针对一项交易从主要业务,对于接受服务方来说是非常利好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