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外伤导致髌骨损伤行手术,固定螺钉植入造成不可逆损伤

璞玉康康 2024-10-07 13:10:40

【原告陈述】

2022年4月3日,原告张某以“左膝扭伤致膝关节肿痛、活动受限”为主诉至被告某市某区某某医院急(门)诊处就诊,被告于当日收入骨伤科三病房住院。原告入院后,主治医生查看影像检查报告后告知原告“左膝内侧支撑带断裂”需要手术。2022年4月8日手术。

病历中“手术记录”页记载:被告将原告股骨外侧髁撕脱骨折游离骨片予以摘除,将髌骨后下侧3CM*4CM骨折折块复位,取3.5mm全螺纹双头加压空心螺钉钻孔,拧入5枚螺钉固定,并在术后采取了类似石膏板的固定措施。2022年4月13日,原告从被告处出院,但术后愈合及恢复一直不理想。

后复查发现原告左膝屈伸活动重度受限且膝关节肿胀严重。2022年7月18日第三方医院认为由于第一次手术固定的螺钉植入从软骨面向髌骨表面逆行植入,导致了髌骨关节软骨不可逆的损伤,且螺钉尾钉外露导致不能进行膝关节康复训练,手术植入的螺钉必须取出。

但由于手术后时间尚短,关节囊内侧支持带未完全愈合,现在取出螺钉可能导致髌骨脱位加重,因此建议原告出院回家休养,同时为防止螺钉继续损伤左髌骨软骨,给予膝关节部分限制运动,休养一段时间待具备手术指征后才可以再次手术取出螺钉。

为进一步印证第三人的诊断结论,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13日,原告两次至BT医院运动医学科门诊做进一步的检查。BT医院专家在检查原告情况后,同样认为第一次手术的内固定螺钉导致原告膝关节屈伸活动受限严重,建议必须取出第一次手术的内固定螺钉。

2022年10月18日,原告再次至第三人处就诊并收住院,于2022年10月24日对原告行术后内固定物取出、重建内侧支持带、外侧支持带松解术、PRP术。2022年11月2日,原告出院。由于左膝关节疼痛、肿胀、活动受限、左下肢肌力减弱、肌肉萎缩无法正常行走。

2022年12月10日和2023年1月29日,原告分两次在某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但因膝关节长时间屈伸活动受限、肌肉萎缩严重,即使经过两次康复治疗,原告在出院时仍屈伸活动受限,且康复医生告知原告不能保证膝关节弯曲恢复至正常角度。

【原告认为】

被告的诊疗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后果,导致原告的正常生活受到了重大影响。原告认为,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病情诊断错误、未进行手术方案的告知、手术操作方式错误、术后康复措施错误、病历内容缺失、病历书写严重不规范等医疗过错;

致使原告遭受了因错误治疗导致的后遗症和后续漫长的治疗、康复,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市某区某某医院赔偿208019.07元按照55%的责任比例主张114410.4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市某区某某医院承担本案鉴定费16140元。

【被告某某某医院辩称】

1、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医疗过错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程序违法违规,存在重大的瑕疵。本案第三人没有参加鉴定活动,也没提交患者在第三人处的影像学资料,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

2、鉴定方法仅引用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时规范,而没有引用《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断指南》中关于原因力大小的规范性文件,鉴定方法却存在重大瑕疵;

3、鉴定意见采用“不排除”的表述,违反逻辑,没有明确手术操作螺钉是否存在错误的语言表达和记载,不能证明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故该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

【第三人某市某某医院述称】

原告在第三人处的诊疗情况和经过属实,鉴定意见中的诊疗陈述事实正确。

【鉴定结果】

1.某市某区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张某的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以同等原因为宜;

2.患者张某,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的损害未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

3.建议张某误工期限共计以24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

4.原告支付鉴定费13140元、鉴定现场外聘医学专家费3000元。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26日判决,应由被告某市某区某某医院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合计55146.9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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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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