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现胎心监测无胎心后才娩出胎儿,医方赔偿100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4-09-27 14:17:13

【原告陈述】

2019年10月10日凌晨两点左右,吴某1母亲黄某1被送入某某医院某楼妇产科进入产房,医生张某让黄某1在产房待产,早7时许黄某1羊水破裂上产床待产。早8时是医生换班时间,即将生产的黄某1产床前并无医护人员看护,换班后闫某医生来到产床前询问情况。

9时左右黄某1感觉浑身无力向医生要求剖腹产,当时助产杨某听到产妇要求后并未向医生及产妇家属沟通,也未采取任何措施。9时30分左右,产房又进另一产妇,闫某医生遂去观察另一产妇,10时闫某医生再次来查看黄某1胎心时发现胎心监测无胎心。

将吴某1侧切出来,吴某1病情危急。遂急转某某医院儿科救治,经某某医院儿科治疗,吴某1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气胸、新生儿头颅血肿、多脏器功能损害、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颅内出血。

后经某市人民医院、某省妇幼保健院、某省康复某医院诊断为大脑性瘫痪;某医科大学附属某儿童医院诊断患儿吴某1为脑性瘫痪、智力重度发育迟缓。

【原告认为】

1、黄某1在某某医院建立产检档案,孕期所有检查均在某某医院完成,直到胎儿出生前孕妇及胎儿各项检查情况均正常、良好,本可以顺利出生的婴儿,却在生产过程中因医生的的疏忽,未及时发现孕妇在注射催产素过程中的不良反应;

2、在孕妇因浑身无力自知无力自然生产要求剖腹产时医生置之不理,胎儿在腹中胎心消失医生未及时发现、及时抢救,致使胎儿在腹中就胎心消失,产出时重度窒息并造成多处损伤。吴某1现仍无法抬头、翻身、爬行、走路,今后的康复情况也无法预料。

3、某某医院在医疗期间没有尽到谨慎观察,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值班医师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医师汇报,同时要详细记录其发生的时间、处理经过及处理后的病情变化,某某医院应当对本次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本次医疗事故给吴某1的人生及三个家庭都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给双亲及祖父母、外祖父母身心造成巨大创伤,也给三个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医院赔偿总计2805991.64元的70%,即1964194.15元。

【某某医院辩称】

1、吴某1陈述的部分事实和本案的事实不符,某某医院在给吴某1母亲分娩治疗过程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承担70%没有事实依据。

2、鉴定意见书认定某某医院第二产程延长与事实不符,且认定吴某1的母亲宫缩乏力时某某医院没有高度重视、没就病情向患者进行详实告知与事实不符;

3、鉴定书认定医方使用缩宫素未向患者就使用过程中的相关风险进行书面告知、未获得患者书面同意、某某医院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预见义务、诊疗义务和知情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和事实不符;

4、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没有及时转型剖宫产、终止妊娠尽到告知义务和回避义务和本案事实不符,某某医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做出的意见依据不足,

【鉴定结果】

1、某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吴某1及其母亲黄某1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系主要原因。

2、被鉴定人吴某1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伤残。

3、被鉴定人吴某1后续治疗费建议参照当地特殊教育、康复治疗机构相关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4、被鉴定人吴某1的护理期暂定为十年,营养期暂评定为五年。

5、被鉴定人吴某1需完全护理依赖。

【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1日判决,被告担责70%,赔偿100190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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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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