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疏忽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症,造成颈椎病手术后患者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9-25 13:22:33

【原告陈述】

2023年3月26日,患者路某以“左上肢放射痛、麻木、无力3个月,加重20天”之主诉前往被告处就诊,以“混合型颈椎病”之诊断入院。后被告对患者进行检查,2023年3月29日进行手术。术后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3月31日死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9683.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544.85元、死亡赔偿金894260元、丧葬费51020.5元,以上费用合计957158.6元按照45%计算为430721.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被告诊疗行为符合规定,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尸检结果】

经尸检鉴定,认定患者系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鉴定结果】

后经法院委托某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对患者路某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过错原因力建议为次要原因力。

【经济损失】

1、医疗费9683.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544.85元、死亡赔偿金894260元、丧葬费51020.5元,以上金额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2、交通费1000元,因未提交有效证据,本院酌定为200元。

3、以上费用合计按照30%比例计算为286907.58元,应由被告赔偿。

4、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结合被告诊疗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和情形,以及当事人受损情况,酌定为30000元。

5、关于被告所述为患者路某垫付的尸检费用26000元,本院认为此款项的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处理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患者在被告处死亡,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未能明确患者死因,故产生尸检的必要性。由此看来,该费用理应由被告支付,故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案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被告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与患者路某的死亡存在次要原因力的因果关系。被告虽不认可鉴定意见,但经法庭询问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结合患者死亡原因、被告诊疗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及情形,综合酌定由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合法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庭查明】

1、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某公司退休职工,住某市某区。

2、原告:路某某,女,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市某区。

3、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4、被告:某市某医院,住所地:某市某区某门某路某号。

5、法定代表人:闫某某,院长。

6、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男,该院职工,住某。

7、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该院医生,住某。

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1.8元、鉴定费915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3544.8元,被告负担6857元。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6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路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6907.5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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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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