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强监管、金融反腐一直不停,究其根源,这既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需要,也是极少数金融高管有些做法确实过分,为了个人利益几乎是毫无底线,甚至可以说不少金融风险直接就是来源哪些毫无底线的金融高管。
2012年3月,俞某想以650万元购买商铺,还差资金450万元,找到时任甲农商行董事长孙某,要求帮忙贷款600万元,并提出到时候可将商铺租给甲农商银行。
2012年3月26日,孙某在甲农商银行党委会上提出下辖某网点搬迁问题,并提到俞某有商铺可以出租,希望可一次性谈好10年的租赁期限。
2012年4月20日,俞某以及孙某的侄子邓某(注:邓某与俞某不认识,应舅舅孙某要求去签协议。)与商铺持有者签订协议,以650万元价格将商铺转让给俞某及邓某。2012年5月15日,俞某、邓某就商铺购买出资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2012年5月22日,孙某在甲银行党委会上提出,为顺利租房建议按基准利率给予俞某贷款支持,会上无人提出反对意见。
2012年6月,孙某先后将甲银行业务发展部负责人以及贷审会主任叫到其办公室,要求尽快审查审批俞某600万元贷款。在当月贷审会上,尽管俞某有重大不良记录,作为贷款主体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仍然审批通过以基准利率向俞某发放600万元贷款。
后来,在孙某的操作下,在已签订的575万元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63万元的房租,并把10年租金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了俞某。
2024年3月,孙某被监委留置。
最后,孙某因违法发放上述600万元贷款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再加上受贿罪,最终孙某获刑三年九个月,处罚金25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看到上述孙某无底线操作以及孙某判决结果,也许不少网友愤愤不平:空手套白狼的手法,结果最后只判了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也判的也太轻啦。
在笔者看来,违纪与违法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如果俞某购买的商铺租给银行价格符合市场价格的话,那么只是违规违纪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涉案人员还会主动上缴违规违纪所得,那么是有可能不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