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工伤职工家属要求支付陪同工伤员工就医期间的陪诊误工费,我们公司是否必须有法定义务支付?如果支付,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第一,工伤职工家属要求支付陪诊误工费,一般情况下不应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解释,工伤赔偿主要针对工伤职工本人,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并不涵盖相关陪诊误工费。
第二,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且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单位有责任负责护理。这种生活护理可以是单位派人护理,也可以是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请人护理。同时,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协议中有关于家人陪护费的约定,并且明确家人的误工费可以作为生活护理费标准,那么在停工留薪期间双方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即可。
第三,法律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六)生活护理费;(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待遇问题。针对确实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员工,建议与工伤职工协商生活护理的形式。同时在双方均认可家人护理的情况下,建议签署相关生活护理协议书,明确相关护理标准等。如果双方并无明确的约定,且工伤员工并不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等单位应该给予生活护理的法定情况,那么支付家属陪诊误工费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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