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说不签协议就会被开除或调岗,签署的协议有效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12-11 09:56:38

【裁判要义】

劳动者提交的录音材料中仅显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表示不签署解除协议书的后果可能为开除或工作岗位的变化,劳动者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能够理解上述文件的字面含义及法律后果,如不同意用人单位的协商方案可以选择不签署而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利,而劳动者对协议书未提出反驳并签字确认,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在受到胁迫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署了上述文件。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日,徐某与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21年4月25日。2021年4月25日,徐某向某酒店出具申请书,内容为自愿与某酒店解除劳动合同;同日,某酒店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某酒店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109,844元等。本协议是双方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处置,双方别无其他任何争议。

2021年6月4日,某酒店将相关协议明确费用通过工资账户支付给了徐某。徐某认为其签署解除协议签订时,某酒店存在胁迫的情况,认为协议应该被撤销,并主张某酒店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加班费等,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工资支付、加班及带薪年假、补偿金等费用已经通过签订《申请书》《协议书》及《确认书》进行了明确,并已经支付完毕,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徐某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徐某签署《申请书》、《协议书》、《确认书》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情形,是对该事实认定不清、审查不明,曲解法律规定。只要被胁迫者因受到威胁而违背真实意愿,就应当认定受胁迫,法律并未规定胁迫一定要满足受到人身限制或非法拘禁才能成立。徐某于同日签订多份法律文书,本就不符合法律关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程序性规定。徐某申请仲裁后,某酒店向徐某转款,并非双方自愿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同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

【裁判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徐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加班费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徐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加班费等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成讼前,徐某自行书写申请,表达自愿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与单位签署双方协议,就解除劳动关系及善后事宜做出详尽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上述文件中一再明确“双方承诺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解并知悉协议条款的含义,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本人自愿同意解除与某酒店的劳动关系,非出于某酒店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压力所致”等内容,故应视为具有前述法律规定的法律效力,徐某在本案中重复主张权利,不应予以支持。徐某认为自己因遭受欺诈或胁迫而签署相关文件,主张撤销,没有提供证据充分佐证,其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驳回。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1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署解除协议书时,务必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胁迫或欺诈员工签署解除协议,如利用员工处于困境(如工伤无钱支付医疗费)时,要求员工签署远低于法定标准补偿的协议以换取医药费支付。此类行为将被认定为胁迫或欺诈,所签署的协议有被撤销的风险。解除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解除原因、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提示劳动者,在签署解除协议前,劳动者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并谨慎决策。仔细阅读解除协议的内容,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其中的条款和含义。特别是关于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应仔细核对并确保符合自己的期望和法律规定。如果单位以不签字将被辞退为由要求劳动者签署协议,这并不构成胁迫。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出具单方面解除通知,并通过法定程序主张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请保持冷静,不要被此类“威胁”所影响。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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