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事假员工是否可要求支付冬季取暖补贴?|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11-15 09:57:04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冬季采暖补贴,不因劳动者在该供暖周期内请休事假,而免除用人单位冬季采暖补贴的给付义务。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日,郝某入职某公司处担任操作工,双方先后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20年11月1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郝某工作地点为某公司所属的夹板制造厂。

郝某产假期间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6月25日,该期间郝某享受生育津贴。2020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间郝某请休事假。2023年6月27日,应某公司返岗工作的通知要求,郝某返岗上班。

2023年7月5日,郝某因腰痛疾病复发申请病假。郝某提交了诊断证明书、挂号凭条和病历记录,以及与某公司处夹板厂人事王某的谈话录音证据显示,郝某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因生病请假,诊断证明书载明了建休时间,郝某在向某公司提交了相关病假资料后某公司答复不予批准病假,也未接收郝某相关请假材料。

2023年7月28日,某公司向郝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查明因郝某2023年7月6日至7月27日无正当事由未到岗,连续旷工15天,根据公司《员工守则》第五章第七条第3款之规定,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某公司决定于2023年7月28日因劳动者过失与郝某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提交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郝某的工资明细,该明细中未能体现某公司已经向郝某支付2022-2023冬季采暖补贴。双方确认郝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82元,工作年限将近9年。

2023年8月16日,郝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9月19日,该仲裁委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4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2023冬季取暖补贴520元等。某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裁判请求】

请求判令某公司不支付郝某2022年—2023年取暖补贴520元。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不支付郝某取暖补贴520元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冬季采暖补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因该供暖周期内,郝某请休事假,而免除某公司的给付义务。某公司提交的工资台账,不能证明其已经向郝某支付了2022年度冬季采暖补贴,应按520元标准向郝某予以支付。

【案例来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津0319民初2589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天津地区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及冬季取暖补贴是您的法定义务。如果员工符合发放条件,而单位仅以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此类福利为由拒绝支付,或因员工长期事假或长期病假为由拒绝支付,此类抗辩理由将不会被法院采纳。

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存在拖欠防暑降温或冬季取暖补贴的情况,请尽快向单位提出补发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福利项目的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如果单位长时间(超过一年)未发放相关补贴,可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及时行使权利至关重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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