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单位最近碰到了一个特殊的工伤案件,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仅有两个月,但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伤情比较严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况。单位为其申请了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被认定为9个月。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单位应如何应对,是否需要发放工资至停工留薪期满?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该工资标准原则上以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为准。但是,如果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能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是否继续支付工伤待遇,以及如何支付这些待遇,并没有全国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参考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和司法政策文件。据律师了解,天津市目前暂无关于此类问题的地方性规定。
第二,参照其他地区此类问题的处理意见,原则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例如上海地区,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以后,其本人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停工留薪的待遇时,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而广东省则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适用本条例,因此此后不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第三,司法政策:《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8条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由于天津市并没有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停工期未满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员工可能获得的工资待遇会比其退休金待遇高,至少应当参照两者的差额补足工伤员工的相关待遇。并建议双方就相关工伤待遇支付达成相应协议、签署协议书,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争议。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