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主张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劳动者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劳动者支付社保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确系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某某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工作地点为天津项目部,从事涂装、准备工作,实行标准工时,计件工资,计件单价按公司计件工资标准,每月30日前支付工资。同时,该劳动合同书第二十条约定,孙某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签署了《自愿选择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同时双方约定,某某公司已支付给孙某社会保险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费用,孙某承诺不再向某某公司主张该权利。2023年6月13日孙某以某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为由,向某某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3年6月15日某某公司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孙某于2023年6月16日作为申请人,以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2019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劳动报酬-带薪年休假工资17931元;3.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8500元;4.支付2023年6月1日至6月15日的福利-防暑降温费897.36元;5.支付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的福利-冬季取暖补贴335元;6.支付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6月15日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15000元。”2023年12月11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825号裁决书,裁决:一、认定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2022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3070.92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228.37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425.78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的防暑降温费897.36元;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的冬季取暖补贴335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某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孙某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二审上诉。
【裁判请求】
依法改判某某公司无需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425.78元。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某公司无需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诉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以某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拖欠工资为由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某公司虽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孙某系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上述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某某公司确系存在未为孙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孙某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某某公司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某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系其单方制作且未经孙某签字确认,一审判决对工资表中的工资结构未予确认并无不当。经本院核算,一审判决认定的某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580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而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就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进行协商,例如双方协商少缴或不缴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员工可以随时有权“反悔”并改变主意,并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提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如果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征缴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请注意,个别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仍然掌握着2年的追诉时效。另外,部分地区认为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也属于有过错行为,因此不支持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