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嫖资而已,凭什么拘留我?”男子不服判罚

拍案称奇 2024-07-17 10:18:10
案情回顾:

男子王某约朋友薛某一起吃晚饭。晚饭后,朋友薛某欲从事嫖娼活动,男子王某得知后,便将薛某带至某会所,并在前台为其代为支付了八百元费用。

之后,男子王某返回车内休息,等待朋友薛某出来。然而,案发当晚,由于该会所长期存在卖淫嫖娼违法活动,遭到了群众举报。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会所里,警方当场查获了包括薛某在内的众多违法人员,并将相关违法人员带回了派出所。

而在警局里,面对警方的讯问,薛某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不仅供述了自己的嫖娼违法行为,还如实供述了男子王某为其代付嫖资的事实。

随后,警方依法对薛某予以了行政拘留,并立即对男子王某进行了传唤询问。最终,因涉嫌介绍卖淫,男子王某也被警方给予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男子王某却表示不服。男子王某认为,案发当晚,他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付嫖资而已,因此,警方凭什么拘留他呢?

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男子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王某辩称,案发当晚,朋友薛某饭后想要按摩解乏,他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将薛某带至某会所,并在前台为其代为支付了八百元按摩费用,随后便返回车内休息。

因此,他对薛某在会所内嫖娼一事并不知情,一直以为薛某是在按摩。此外,他也并不认识与薛某进行交易的女技师陈女士,因而警方指控其介绍卖淫,属于罔顾事实,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过,面对男子王某的辩解之词,警方却坚定认为,男子王某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代为支付嫖资,有证人薛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有手机支付记录作为佐证。因此,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男子王某的诉讼请求。

当地法院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

1、介绍卖淫,是指在失足女子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他人非法交易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王某在明知朋友薛某欲从事嫖娼活动的情况下,仍参与沟通,并将其带至会所,且代为支付嫖资。而男子王某此举明显属于在失足女子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最终促成了非法交易活动的形成,故而其已经构成了介绍卖淫。

2、在司法实践中,将失足女子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失足女子所在地点进行撮合,均构成介绍卖淫。

本案中,男子王某虽然不认识失足女子陈女士,不过,男子王某却将朋友薛某领到了陈女士所在的会所进行撮合,因而按照相关规定,男子王某依然可以按介绍卖淫被依法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王某介绍他人卖淫,警方依法对男子王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适当,并无不妥之处。因此,法院依法驳回男子王某的诉讼请求。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觉得男子王某是否构成介绍卖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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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17 14:40

    这连朋友都做不成了

  • 2024-07-17 11:32

    犯罪分子能做证人吗?

拍案称奇

简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