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前女友私密照片,公然发到网上,并配上侮辱文字,男子构成侮辱罪吗?

拍案称奇 2024-07-30 14:09:13
案例回顾:

男子李某与王女士原系情侣关系,在两人恋爱期间,曾多次发生亲密关系,期间,男子李某拍摄了王女士多张私密照片。

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因性格不合以及价值理念不同,王女士主动提出分手,结束了情侣关系。

然而,让王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两人分手后,男子李某为泄私愤,居然将她的私密照片公然发到某微信群,并配上侮辱性文字。

不仅如此,其后不久,男子李某又在某微博账号上发布所谓的“爆料”文章,侮辱诋毁王女士,并配上王女士的私密照片。

“爆料”文章一经发布,立即引起大量网民围观,相关贴文迅速被转发2万余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其后,相关贴文更是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大V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而众多不明真相的网民,看到所谓的“爆料”文章后,立即对王女士进行了诋毁嘲讽,甚至人身攻击,给王女士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最终,由于受不了网上无休无止的谩骂,王女士便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依法以侮辱罪追究男子李某的刑事责任。

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

男子李某为泄私愤,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自诉人王女士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据此,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依法以侮辱罪判处男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然而,一审宣判后,男子李某却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再次的仔细审理,最终依然认定男子李某侮辱罪罪名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有话说:

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侮辱罪,一般情况下,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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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