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窗进入女村民家中,盗窃财物后,又实施猥亵行为,男子构成哪些罪?

拍案称奇 2024-07-26 15:41:45
案情回顾:

男子张某无意间发现,同村村民苏女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认为苏女士生活不检点,是个随意的人。于是,男子张某便产生了不该有的念头,也想与苏女士发生关系。

其后不久,男子张某趁着夜黑风高,悄悄来到苏女士家,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岩钉将纱窗划烂,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苏女士家中。

不过,当成功进入苏女士家里后,男子张某看到苏女士和其孩子正在熟睡,遂产生了畏惧心理,放弃了侵犯意图。

但当男子张某看到苏女士枕边放的手机等物品时,竟然临时起了盗窃之意。随后,男子张某蹑手蹑脚地上前,将苏女士放在枕边的手机、项链及200余元现金全部拿走。

然而,就在男子张某走到窗边,准备翻窗离开时,突然又心生歹念。于是,男子张某原路折返,再次进入苏女士卧室,并趁苏女士熟睡之际,对苏女士实施了抚摸、亲吻等猥亵行为。

不过,由于动静太大,不慎将苏女士惊醒。眼见事情败露后,男子张某当即慌张地逃离了苏女士家。

案发后,男子张某迅速被警方抓捕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后经公安机关鉴定,男子张某偷盗的财物,总计价值2059元。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张某的行为,究竟构成哪些罪呢?

对此,笔者认为:

1、男子张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

本案中,虽然案发当晚,男子张某一开始的确有强奸苏女士的意图,然而,当成功进入苏女士家里后,男子张某实际上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而是实施了抚摸、亲吻等猥亵行为。故而本案中,男子张某并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男子张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本案中,男子张某进入苏女士家里后,临时起了盗窃之意。将苏女士放在枕边的手机、项链及200余元现金全部拿走,后经公安机关鉴定,男子张某偷盗的财物,总计价值2059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而且,即使本案中,男子张某偷盗的财物,总计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不过,由于男子张某属于入户盗窃。而对于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会依法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男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案中,男子张某的确未经他人同意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毫无疑问,案发当晚,男子张某侵犯了苏女士的住宅安宁权,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

然而,本案中,男子张某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并非是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宁,而是为了侵犯住宅主人苏女士,因此,本案中,男子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和猥亵他人的行为之间形成牵连关系。

也就是说,男子张某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进行处罚,相较于强制猥亵罪,非法侵入住宅属于轻罪。

因此,本案中,在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强制猥亵罪之间,理当以强制猥亵罪对男子张某进行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男子张某已经同时涉嫌了强制猥亵罪与盗窃罪,因此,理应对男子张某实行数罪并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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