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诉讼中的“文件透露”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必须向对方披露所有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通常在提交完申索陈述书、抗辩书及答复书等状书后,通过文件清单的形式互相交换。文件透露的目的是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使每一方都能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为审理做准备。
文件透露的关键点包括:
1. 全面性:诉讼各方必须披露所有他们控制、拥有或保管的与案件相关的文件,无论这些文件是否对自己的案件有利。
2. 文件的范围:需要披露的文件不仅限于纸质文件,还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带以及存储在磁带、磁盘或任何电子设备上的电子资料。
3. 文件清单的准备:所列文件必须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依照高等法院、区域法院或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提供的格式准备。
4. 特权文件:如果某些文件被认为具有法律上的保密权,如律师和客户之间的通信,可以标记为特权文件,拒绝披露。若存在对特权状态的争议,需提交法庭解决。
5. 强制披露的途径:如果一方认为对方未披露所有相关文件,可以向法庭申请命令强制对方披露。若对方违反法庭命令不披露,申请方可进一步请求法庭对违令方做出不利判决。
6. 文件的查阅:法规要求双方必须允许对方查阅所有在文件清单中列出的文件,以保证诉讼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需要知道的是,诉讼双方均须准许对方查阅真实的文件。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