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诉讼程序中,“交换证人陈述书”是一项重要的步骤。该过程涉及诉讼各方在审讯前向对方提交证人的书面陈述。这些书面陈述被称为证人陈述书,旨在详细说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以支持各方的诉讼立场。
我们可以从“证人陈述书”的功能、应用、内容等,具体了解一下“证人陈述书”,然后,再来看什么是“交换证人陈述书”。
1. 陈述书的功能:证人陈述书是法庭用以了解证人所知事实的一种方式。尽管这些陈述尚未宣誓,但证人在正式审讯时必须亲自出庭并在宣誓后确认其内容。
2. 审讯中的应用:在审讯中,证人陈述书通常作为证人主问证词的基础。因此,在拟备时必须非常小心,确保内容简洁、清晰,并详尽阐述所有相关事实。
3. 陈述书内容:陈述书应包含证人的全名、地址、职业及职位,之后按照时间顺序,用证人自己的话详述其所知的案情。这些内容应是证人亲身经历或直接知晓的事实。
法律规定如果陈述中的事实不是证人直接知晓的,法庭可能不会接受这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或者给予较低的证据价值。
证人陈述书在完成后应由证人签名确认。根据法庭的指示,诉讼各方需要互相交换这些陈述书,并将副本提交法院存档。
如果未按法庭指示交换证人陈述书的一方可能会被禁止使用这些证据。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