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又看了一遍《退役军人保障法》,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关于优先安置对象有4类,分别是:
参战;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级单位主官;烈士子女、功臣模范;长期艰苦边远或特殊岗位服役。
这四类优先安置,体现了鲜明的导向。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条,同样是主官,明确了师旅团级,却独独没有最苦最累的连主官。
为什么同样是主官,只有连主官不优先安置?
从实际安置情况来看,
各地制定的赋分规范中,一般会给连主官加分。各地标准不一样,拿安置最好的浙江举例,担任过主官的加2分。什么概念,一年军龄加1分,研究生学历加2分,一个警告扣2分,一个副团加20分。
这么看来,加分力度不算大,更谈不上优先安置了。
为什么单单“针对”连主官?
个人认为有3点原因。
首先,连主官基本上是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是顶梁柱、承重梁,是重点保留对象。应该优先提拔而不是优先放走。所以在政策上不鼓励连主官转业。
其次,担任过连主官的数量太多了,将这一条件放入“优先安置对象”中就显得不那么优先了,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另外3条的含金量,毕竟,物以稀为贵。
最后,随着职业化改革的推进,连主官转业机会越来越小,直至几乎没有,自然也就没必要为此立法。
这么看来条令法规制定还是挺严谨的。
虽然在法规中没有规定对连主官优先安置,但他们的贡献有目共睹,作为最苦最累也是最重要的岗位,个人认为应当对他们的付出进行区别对待以示公平。
比如更高的岗位津贴、转业后按照担任主官的年限给予更高的分值等等。这样做对队伍建设和个人发展都更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