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滔律师:诈骗罪无罪辩点之过了追诉失效,不起诉

我看行黄文滔 2024-02-26 16:57:20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现住**县县***城。于2021年5月6日被太原市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10日向阳曲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2日已告知嫌疑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嫌疑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

2012年6月至12月间,嫌疑人李某某在经营阳曲县***经销部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家电下乡政策违规操作,冒用、套用他人非农业户口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共计24523.7元。2018年8月17日阳曲县公安局以其涉嫌诈骗罪对其立案侦查。

检察院认为,嫌疑人李某某涉嫌诈骗24523.7元,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其犯诈骗罪追诉期限为五年,嫌疑人李某某作案时间为2012年,距离公安机关立案的2018年8月17日已满5年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其犯诈骗罪已过追诉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刑事案件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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