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要旨

我看行黄文滔 2024-08-18 18:12:42
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要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客观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辩护时需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开设赌场的客观行为,即是否为赌博提供场所、制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等方式进行组织管理,并使赌场持续一定时间。如果行为人仅是参与赌博,并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 2. 缺乏主观故意: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通过赌博活动进行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赌博活动为营利为目的,例如仅是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而没有超过正常标准范围的收费,那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 3. 行为人不构成共犯:如果行为人并未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形成犯意联络,也没有共同参与赌场的经营和管理,那么不能将其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 4. 区分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仅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等服务,但并没有直接参与赌场的经营和管理,那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 5.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案件中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那么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无罪辩护。 6. 行为人行为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如果行为人开设的是普通茶室、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且只收取基本的场所服务费用,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 7. 行为人行为属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同样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 8. 网络赌博平台的功能性:若赌博网站或其他网络赌博平台仅偶尔被用于赌博,并非专门服务于赌博的功能性平台,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相关网络行为也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 9. 行为人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的规模性、组织性、稳定性:如果赌博活动规模较小,没有聘请其他工作人员,参赌人员系轮流坐庄,聚赌时间不固定,具有临时性,持续时间不长,则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可能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 10. 行为人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的场所开放性和参赌人员不特定性:如果赌博活动仅限于特定人群,没有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那么该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可能构成赌博罪 。 如果涉嫌开设赌场罪,委托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律师需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利用上述要点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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