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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8日下午,贵州省黔南州医院门口,一群交警在医院门口的路口维持交通秩序,带头的交警用扩音器向人群喊道:“我们准备对医院门口进行交通管制,无关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事件的起因还要从一次临时转运说起......
2022年9月17日,一辆载有49人的大型巴士正行驶在贵州黔南州境内的高速上,司机名叫孙某。
孙某属黔南州州属企业的客车司机,事发当天他还在家里陪小孩嬉戏玩耍,讨论着五天年假的规划,但在下午两点左右突然接到了车队长的电话。
“孙师傅,今晚有个紧急的运输任务,可能需要你回趟公司!”
孙某听闻这个消息有些许的不淡定,但在短时间内平复了下来并回复道:“好的,队长,我收拾一下东西,五点左右准时回公司!”
孙某抵达公司后,也没来得及多问,只知道是公司指派的紧急任务,与车队长简单交流后立即换好衣服,踏上了前往目的地的征途。
当晚,按照惯例,孙某应当在距离目的地还剩三百公里的地方休息,一来是为了遵守公司的安全驾驶制度,二来是也是为了自己避免疲劳驾驶。
但在当晚,孙某一想到自己早些完成载客运输的任务,便能早点回家与孩子老婆团聚。
于是,孙某便决定连夜驱车赶往目的地。
后半夜,车上满载的乘客早已入睡,众人沉浸在美梦中。
18日凌晨2点左右,此时孙某已疲劳驾驶将近6个小时,本想找个服务区短暂休息下,但转念一想又继续上路了。
凌晨4点左右,孙某驾驶的机动车在经过一个急转弯时突然发生了侧翻,他立马清醒了过来,但为时已晚。
直到18日早上6点,接到车祸报警的交警才来到现场,立即组织救援,也就有了开头那一幕。
事发后,当地警方通报,本次事故原因为孙某疲劳驾驶导致的,截止19日晚10点,本次事故共造成27人死亡,20人受伤。
交通安全事关百姓生活,极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这些事故往往是因为驾驶员疏于检查、疲劳驾驶等常见的问题。
反观本期案例,虽然是一件惨痛的交通安全事故,不难发现蕴含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孙某基于驾驶员身份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受何种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的规定,不应在过度疲劳情形下驾驶机动车。
即孙某应基于驾驶员身份,保证充分休息条件下驾驶机动车
这条规定既是为了保障车上乘客的安全,也是为了避免司机的驾驶风险。
但令人遗憾的是,孙某并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驾驶义务。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连续驾车四小时后应至少休息不少于20分钟。
这条是对不得疲劳驾驶的补充,更是量化了疲劳驾驶、违规驾驶的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但本起案例中,孙某并未按照运输管理规定,行车超出4小时后及时休息不少于20分钟。
而是连续在夜间开车达6个多小时,明显属疲劳驾驶。
从个人角度出发,孙某的行为只是为了早点回家与家人团聚,但就疲劳驾驶、违规操作带来的危害后果看,负面效应极强。
按照孙某所在公司的《安全驾驶制度》,孙某也应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将各项风险降到最低。
但在本案中,孙某主观上应当知晓疲劳驾驶违反相关规定,但在客观上仍然实施了疲劳驾驶的行为,因而违反了交通安全规定。
再看《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规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由于孙某客观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且造成事故原因并不是来自第三方驾驶事故,因而需要对违规操作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孙某的行为造成了27余人死亡,20余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按特别恶劣情形进行处理,孙某应承担不少于七年的刑事责任。
对于本次事故发生,孙某所在的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临时召回孙某的决定是否违法劳动法?
依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八小时,每周不超四十四小时。
此项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为概括性约定。
孙某同属劳动者,若无特殊情形,适用于该条的规定。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劳动者所在单位可以视行业特点延长劳动时间。
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应当结合所处行业及公司的劳动特点,基于区分,通常有八小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工时制等区分。
结合本案,驾驶员基于职业特性,通常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即工作总量不超出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即可。
孙某与公司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孙某公司基于特殊、紧急需要可以召回孙某履行劳动义务。
若所处加班日期属节假日的,应当按日工资的倍数支付工资,且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案例中尚未表明孙某公司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形,无法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
科技发达是一把双刃剑,随着交通路网和汽车技术的日渐发达,交通事故却仍处于高位状态,根本还是因为部分人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意识不强。
要对生命保持敬畏,更要对规则保持敬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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