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贵港一家加油站,消费者每加一箱油被偷走1.5升。执法人员在杂物间发现一台电脑,里面有一个隐藏的“加油站远程控制程序”。通过该程序设置参数后,正常加油13次,系统却只显示3次记录,算下来偷逃税款高达75%左右;“偷油”功能的参数也可任意设置。为规避检查,加油站每次完成内部结算后,就立即删除后台数据。相关程序,是深圳前海某公司绕过了加油机原有芯片的防作弊系统,以非常高的价格卖给加油站。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加油机作弊案件9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8名,查处各类作弊设备9000余件,查明偷逃税款7.9亿余元。(央视新闻)

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加油机作弊案件9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8名,查处各类作弊设备9000余件,查明偷逃税款7.9亿余元。

加油站涉税基本信息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是法人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雇佣的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税;有房产缴纳房产税。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的加油站占较大多数,导致隐瞒收入补税的时候,其成本难以确定,导致税负成本适用最高一档35%的税率。同时还要引发关注点是增值税部分,由于隐瞒收入对应的发票大部分均未取得,原因是从税收逻辑上来讲,要保持一个所谓合理的“税负率”,其隐瞒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也无进项可抵扣。

加油站涉税风险点及稽查路径
1.隐瞒收入
这是目前比较常见的粗暴偷税方式,有各种类型的操作,具体情形如下:
(1)向个人散户等销售汽油、柴油不确认收入,体现为现金收款或个人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同时不开具发票。该种方式是最为传统、粗暴的偷逃税方式。如核算健全的企业,其购买成本已入账,必定形成富余票,导致加油站或其员工兜售相关发票,获取其他利益,形成虚开发票。如稽查人员在案头分析已经怀疑有此行为,完全可以用个人身份去加油获取企业的隐藏收入的路径,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此类操作有一定的限制。故检查人员为重点检查加油站相关敏感人员的个人账户,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2)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汽油、柴油不确认收入,不开票。比如通过货车帮、滴滴加油、团油、微邮付、平安好车主、骑士卡、腾讯出行等众多方式,此类行为给稽查检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但在进行案头分析时,可以关注长期有加油优惠的站点,基本上都有类似的行为。相关稽查人员,会核实加油站注册在平台上的相关账户,与销售台账和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利用个人账户注册拉卡拉等收款户,其销售收入最终转入个人户头。相关稽查人员,会从采购到销售环节分析其疑点,核实申报数据,推算进货成本和销售收入的情况。此种方式与第(1)种较为类似,也是风险最大的是方式。
(4)未通过税控加油机进行销售,其大部分销售对象为企业,此类企业因为同时也隐瞒收入,故采购汽油、柴油也不会取得发票,双方协商一致,在加油站外完成销售。此类问题一般都是稽查人员通过相关人员的流水发现,作为拓展检查的成果体现。
2.涉嫌虚开发票
因成品油的受众面广,加油站企业的销售对象离散度高、现金结算的情况较多,使得加油站企业通常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的情况。比如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不需要取得发票;某些行业如农业,本身属于免税企业,采购成品油也不需要取得发票等。利用部分富余票的销售额进行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同时也涉嫌触犯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条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稽查人员仍然会采取通过进货成本(进项)、加油机台账数据,推算出销售收入区间,以及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和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3.加油枪或税控装置上的“骚”操作,比如加油机主板更换,且未按规定保存相关数据,导致检查年度内加油原始数据无法采集。再比如某加油站通过更换加油机主板、调换加油枪及其他人为因素等原因,导致加油站实际申报收入与检查人员提取加油机数据存在少计收入。更为高级操作是采取拔掉税控系统电源线和通过遥控器作弊设备,阻止系统上传数据的手段,造成少缴纳税款,此类稽查手段不便于在此描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三条规定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4.个人或者家庭消费支出营造成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支出,通过此种形式降低经营利润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5.其它诸如骗取留抵退税,少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就不在此赘述。
加油站企业须关注的涉税风险点:
01、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成品油的受众面广,加油站企业的销售对象离散度高、现金结算的情况较多,使得加油站企业通常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的情况。比如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不需要取得发票;某些行业如农业,本身属于免税企业,采购成品油也不需要取得发票等。因此,部分财务人员或企业利用此部分富余票的销售额进行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同时也涉嫌触犯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条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无票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加油站企业因其自身特点,存在比例较大的无票销售情况,通常加油站企业无票销售收入一般是在月末统计,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对无票销售收入进行统计并上报。但存在部分加油站企业因数据错误、购销存台账不全、主观故意隐瞒等原因,未及时将无票销售部分如实计入当期收入,此项操作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的税收风险。
03、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违规开票
风险描述: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企业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业务较多,部分企业因对政策熟悉度不高,容易错误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对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4、销售折扣未正确开具发票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加油站企业经常开展打折促销等优惠活动,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折扣金额的填写,可能导致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加油站企业在发生打折促销、满减优惠等销售折扣行为时,要注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避免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
06、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加油站企业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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