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瑜
摘 要: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和近代化的冲击,至清末民国时东北的海洋渔业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与发展,但这种良好局面很快被日本的侵略魔爪所撕破。日本先是凭借日俄战争的胜利强占旅大地区,继而吞并旅大海域,接着制定各种法令和设立渔业机关控制和垄断旅大渔业,并排挤中国渔民,侵占中国渔区。伪满洲国建立后,日本通过接收原奉系政府的渔业机关,实施渔业移民,建立水产学校,成立渔业组合和专门会社等措施,全面控制和掠夺东北的海洋渔业。日本的对华侵渔活动历时时间长,波及范围广,危害了东北民族渔业的发展,破坏了中国的渔业资源,对东北地区的渔民造成了直接的伤害。
中国东北水产资源丰富,近代以来引起日本的觊觎。通常说来,水产业分为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本文主要着眼于后者,对于前者另文已述。目前国内关于日本掠夺中国东北资源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多集中于工业、林业、种植业、畜产业、矿业等领域,鲜见日本掠夺中国东北海洋渔业的研究成果1。事实上,日本对东北海洋渔业资源的掠夺开始早,规模大,且影响深远。更为重要的是,它是日本掠夺东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本对华掠夺体系的重要链条之一,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对于日本掠夺旅大渔业和奉天渔业2进行全景分析,突出日本掠夺东北海洋渔业的整体性和全面性,其所论不当之处,欢迎专家批评指正。
一、近代东北民族渔业的繁荣与发展早在原始社会时期,辽东半岛沿海地区的渔猎生产就有所发展。据考证,六七千年前的小珠山遗址下层中发现当时的社会中渔猎生产占较大比重,还发现距今五六千年的中层中已有石簇、网坠等渔猎工具3。《周礼》卷八载:幽州“其利渔盐”;《史记·货殖列传》亦载:上谷至辽东有“鱼盐枣栗之饶”4。至清末,海洋渔业进一步发展。1906年奉天将军赵尔巽奏请设立渔业公司,这极大地促进了东北海洋渔业的发展。该公司由黄家杰任总办,孙继尧辅佐之。初定名为“官商合办奉天渔业有限公司”。1907年和1908年先后由卢懋功、王顺存主管,并改名为“官督商办渔业有限公司”,可见公司的性质有所变化,由原先的官商合办改为商办企业,其业务分为捕鱼、售鱼两类。其间,公司大量购进先进的渔业设备,并采用先进的捕鱼技术,甚至建设渔业学校,培养渔业人才,这些都使东北的渔业开发呈欣欣向荣之势。
与此同时,清政府在营口还设立奉天渔业总局,“凡关于练兵、征税、购轮、置械,与夫讲求缉捕办理交涉诸事,概归官局办理,关于渔猎勤务、术业进步、股分集合、营业改良等事,均归公司办理”5。总局下设盖复、海营、凤安、锦州、庄河五个渔业分局,总局订有征收牌费章程,各分局负责征收辖区内的网、船诸税和船旗费。“从此渔业总局与公司权限分清,既无牵混之弊,自有振兴之机,奉省渔业前途,当可推行久远”6。1910年,该总局又改组为“奉天渔业商船保护总局”,扩大了职权范围,除渔业外,更担任商船管理及一般海上警备。由此可见,总局和公司两者权责明确,这都有利于清政府对东北海洋渔业的管理和开发。
这一时期,渔业总局也进行了部分改革。“奉省各处向有牙纪开设鱼行,苛索特甚。此外各衙门之陋规,各关卡之需索,种种苛扰,实为渔业之障碍。”7对此,总局下令裁减渔行牙纪,革除渔户输纳各衙门的陋规,改由奉天渔业公司在各渔区设立销售场,统一渔政。该政策推行后,“试办年余,渔界亦尚安谧。”8可见效果良好。公司还利用部分税收款项筹办学校。比如1909年在营口设立水产学堂。此外,公司还设立水产制造研究所,聘请专家传授鲜鱼、冻鱼、腌鱼、糟鱼、干鱼及制造罐头等方面的技术9,显然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东北渔业的繁荣。根据清末的一项调查显示,奉天渔业总局所属各分局共有渔区65个,渔户2446户,鱼丁10358口,出海渔船2659只,年捕鱼虾1008.8万斤10。以上只是上述五分局直辖的渔户,数量已然非常庞大。这还没有算上分局外的大量零散渔户。
民国以后,东北海洋渔业继续发展。1916年12月,奉天渔业商船保护总局在花椒岛、沙山等9个渔区设渔董,代表渔民和总局进行联络。1929年8月,奉天渔业商船保护总局又改称辽宁渔业商船保护总局,并“革新局内组织,设行政、财政、保护、拓殖等科,力求充实改善”11。总局下设营口、西五县、台沟、庄河、盖复、凤安诸分局,并设销售场多处。“总局主管沿海警备,分局则分掌总局之事务,而销售处则监督水产物之交易。当熊岳城海面之黄花鱼旺盛季节,则以保护渔场与征收租税为其主要任务。”12这一时期总局作为强有力的行政机关对于促进东北渔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故东北的民族渔业持续繁荣。据辽宁渔业商船保护总局的统计,1928年辽宁省沿岸营口分局、台沟分局、盖复分局、锦县分局、凤安分局和庄河分局共有渔区55个,渔户6388户13。
图1 1927年、1928年、1929年沿海产鱼图单位:斤
资料来源:东北文化社年鉴编印处编:《东北年鉴》,第1380页。
另根据该局的调查,1927年、1928年、1929年三年间渔业产量变化显示(图1):这一时期无论是渔户数量,还是渔获量都远高于清末时期,这表明当地渔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东北的海洋渔业进入了一个新的繁荣阶段。
这一时期新式渔轮也开始在东北民族渔业中投入使用。东北海军司令部于1928年发起组织“东北渔轮公司”。“设总行于营口,以抵抗侵略,作黄渤海产拓殖之首举,开东北机船渔业之纪元。”14该公司对于有意采用新式渔船的公司或个人给予一定的指导和扶植。“十八年春(1929)辽宁渔业商船保护局,亦呈准购置渔轮三艘,据最近统计(1930),华商渔轮已达七十九艘。”15可见,不仅官方主动采用新式渔船,民间亦购置了部分新式渔船,至九一八事变前,东北的新式渔船已初具规模。
总的说来,清末奉天渔业总局和奉天渔业公司基本上垄断了奉天省(除旅大地区)的渔业生产和经营。其中渔业公司在股份集资、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质,具备了近代企业的雏形,促进了东北民族渔业的发展。1911年以后,东北海洋渔业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新式渔轮的采用使渔获量显著提高。可见,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和近代化的冲击,东北的海洋渔业至清末民国时已经有了较大发展,但这一发展很快就被日本的侵略所打破。
二、日本对旅大渔业的控制旅大地区东西濒临黄渤二海,南端为旅顺湾,渔业资源十分丰富。日本自日俄战争后全面占领旅大地区,渔业作为旅大地区的重要产业是日本控制的重要对象。
(一)日本通过各种法令控制旅大渔业在关东州,日本人渔业开始于甲午中日战争之际,辽东半岛归还之后而中断16。由此可见日本对旅大渔业的染指较早。在日俄战争后期,部分直属于日本舰队的渔民渡海来航,在大连近海捕鱼,为舰队提供食材。1905年5月,日本陆军省为了给军队供给鲜鱼,允许本国渔民在大连附近捕鱼17。显然,这些渔民为日军提供了重要的后勤补给,是日本军队变相的别动队。
1905年9月5日,日俄间签订了《日俄媾和条约》及《附约》,标志着日俄战争以俄国失败而告终。其中第五条规定:“俄国政府以中国政府之允许,将旅顺口、大连湾并其附近领土领水之租借权内一部分之一切权利及所让与者,转移与日本政府,俄国政府又将该租界疆域内所造有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均转让于日本政府。”18同年12月,清政府和日本签订了《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规定清政府对于俄国根据《日俄媾和条约》第五条和第六条对日本的一切让渡予以承认19。至此,一度被俄国强占的旅大地区20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旅大地区的附近海域也被日本正式强占。
日本占领旅大后,为了全面控制旅大渔业,“关东州”民政署于1905年设立“关东州水产组合本部事务所”,次年设立“关东州水产组合旅顺支部事务所”,1908年又设立貔子窝支部事务所和普兰店支部事务所,此外还有金州支部事务所,从而全面控制了旅大地区的渔业生产。1906年“关东州民政署”出台《关东州渔业取缔规则》,同年4月又公布《鱼市场规则》。在此基础上,还在大连和旅顺分别设立了“关东鱼市场”和“旅顺鱼市场”。这些市场基本垄断了旅大地区渔业产品的供销经营。出于对鱼市场功能进一步强化的必要,1908年1月又设立“满洲水产株式会社”,该社资本金为50万元21。会社“自建立以来,振兴公司业务,近来其基础渐渐巩固,在国内外的信用逐年提高,现在经营范围包括鱼市场22,渔业资金和渔具的借贷,为军队提供鱼制品,在熊岳城海域捕鱼及向中国人出售干鱼和咸鱼等”23。至此,“满洲水产株式会社”对旅大地区的水产销售进行一元化统制,成为日本掠夺旅大渔业的“马前卒”。
1906年“关东州民政署”划拨水产试验费,组织技术员进行试验,并逐渐确定水产事业扩张计划24。此后在1907年“关东都督府”发布“关东都督府水产试验场规章”,任命水产试验场官员,这标志着关东都督府水产试验场的建立。1919年4月改称“关东厅水产试验场”。该试验场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谋求捕鱼、制造和养殖业的“改良”所进行的试验;渔场的调查与探查;关于水产生物繁殖保护的调查;关于水产品的鉴定及销路的调查;水产指导、通信与宣传;标本、试制品及参考品的陈列25。以上林林总总实则是对旅大地区的海洋渔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试验,从而为日本掠夺更多的海洋资源服务。这一时期的“关东州”地区也开始使用机船底曳网技术捕鱼,而黄海和渤海地区又恰恰适宜采用这一技术捕鱼,因而大正九年(1920)关东厅水产试验场进行底曳网渔业的机械化试验,奖励机船底曳网渔业26。1924年从日本前往旅大地区的机船底曳网渔船增多,这刺激了“关东州”地区的渔业发展,使该地区使用此种技术的渔船增多。
1926年5月8日,日本政府颁布107号敕令“关东州水产会令”,其中规定:“关东州水产会”以谋求关东州水产业的“改良”“发展”为目的;“关东州水产会”是营利事业;“关东州水产会”是由“关东州”从事渔业或水产业的制造、交易和保管等行业者组成的组织;“关东州水产会”设置总代会27。5月25日,“关东厅”长官根据该敕令成立了“关东州水产会”。至此,“关东州水产会”及其总代会控制了整个“关东州”渔业。
1938年5月23日,日本天皇发布第363号敕令《关东州渔业令》,规定:从事养殖渔业、定置渔业、定所集鱼渔业、定所曳网渔业、定所敷网渔业要得到“关东州厅长官”的许可28。该渔业令还明确要求:从事捕鲸业、母船式渔业、“拖网”汽船渔业、机船底曳网渔业、潜水器渔业、空钓绳渔业、海藻采集业要获得“关东州厅长官”的许可29。由此可见,通过“关东州水产令”,日本将旅大渔业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尤其是一些捕获量大的渔业更是作为其重点控制对象。这也使得中国渔民想从事此种渔业难上加难。
在“关东州水产会”经营十余年后的昭和14年(1939)4月,日本又委任“关东州振兴水产株式会社”承担其主要业务,该社代行鱼市场业务,“水产会”仅保留开设权30。此外,为了满足“关东州水产会”一年四季获得大量价格低廉的冷藏用冰,“关东州水产会”又于1939年5月出资建立“关东州水产制冰株式会社”31,它垄断了旅大渔业的用冰供给。
(二)日本通过渔业机关垄断旅大渔业在“关东州”,“关东州水产会”是日本统制旅大地区水产业的主要机关。其总代会是“关东州水产会”的决议机关,官员主要由“关东州”长官任命或操纵产生,保证了其实际权力仍由日本控制。因此虽然总代会中有部分“满”人,但也只是充数而已,并没有实权。至此,“水产会”及其总代会都被日本牢牢地控制在手中,这保证了日本对旅大地区渔业的全面统制。
大连鱼市场也是日本统制旅大渔业的重要机关。它初为“满洲水产株式会社”所控制。1927年2月1日,“关东州水产会”将大连鱼市场从“满洲水产株式会社”手中收回,“满洲水产株式会社”只负责清账业务、通融资金和参与水产振兴工作,大连鱼市场变成拥有百万资金的渔业经营实体(图2)。由图2可知,1928年大连鱼市场中日本人的交易量是1941449.59贯32,交易额为1311708.42日元,中国人的交易量是706078.8贯,交易额为475683.85日元。1929年日本人的交易量达到3751496贯,交易额为1615318.1日元,中国人的交易量仅为967125.1贯,交易额为485783.7日元。也就是说,1928年大连鱼市场中日本人的交易额是中国人的2.76倍,1929年日本人的交易额是中国人的3.33倍。可见大连鱼市场已为日本人所垄断,中国人在这里处于附属地位。
图2 大连鱼市场中国人和日本人营业额变化图
资料来源:顾明义等主编:《日本侵占旅大四十年史》,第362页。
(三)日本对中国渔区的侵占早在清末民国时期,日本就开始通过侵占中国渔区来掠夺东北的渔业资源。这一时期日本政府鼓励本国渔民前往中国海域捕鱼。日本政府“乃于一九一一年制定取缔规则,划定禁渔区域,即划定日本沿海之一定区域内,不准渔轮曳网捕鱼,于是此种渔业不得不向远方探索渔场。一九一四年又扩大禁渔区域,其捕鱼地点,不得在‘东经一百三十度以东朝鲜沿岸禁止区域以内’,无形中即以渤海、黄海为其渔轮捕鱼之唯一区域”33。可见,日本渔民前往中国渔区捕鱼的背后有日本政府的怂恿和支持。这说明中日之间渔区的争端已不仅仅受到地理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其中更涉及深层次的政治动因,这使得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旅大地区则成为日本对华侵渔的主基地。
旅大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其相应的领海也属于中国,本无争议。但自日俄战争后,日本控制了旅大地区,同时也控制了其领海。日本还得寸进尺,不断越境侵占中国的其他领海地区。熊岳城海域历史上就以黄花鱼渔业发达而著称,尤其在每年五月上旬至中旬或下旬是渔期,大量的黄花鱼前来繁殖,因此吸引了中国渔民前来捕鱼。日本占领旅大后也从“关东州”派出渔船前往捕鱼,双方围绕捕鱼权问题发生争执。“关于该渔场州内船只的渔业权问题,从明治39年(1906)以来日中两国间争议不断,在大正元年(1912)关东州政府与奉天省渔业总局订立协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关东州的中国渔民和满洲水产株式会社(在大连)的所属船只和“中华民国”的渔民可以同等的在该地区的海面上从事渔业,多年的纷争终于结束。”34此后,日本人在该海域使用巾著网和围网等进行试验性渔猎35。可见,民国政府对日本政府做出了很大让步,允许日方的船只和中国船只共同捕鱼,而日本由于船具、渔具先进,因此在捕鱼中占尽优势,中国的渔业权遭到严重侵蚀。
为了同奉天渔业公司分享渔业权,日本人阿部野利恭、本间鍉吉等人成立清利公司。此后阿部等人又同华人高景贤等勾结,设立远洋渔业团,声言收取黄海、渤海、山东沿海一带渔利。1907年该渔业团组织武装人员在鲅鱼圈地区征收捐税,受到奉天渔业公司的阻止。出于报复,高景贤和本间鍉吉持枪到盖平渔业局行凶。“盖平渔业公司总办黄太守家杰前因日本渔业组合经理人高景贤持枪恐吓,即饬公司中人将高斩首,并将高同行之日本人本间鍉吉护送至奉,交日本总领事荻原按律惩办”36。对此,日本外交大臣甚至亲自出面交涉,要求处分黄家杰,赔偿高家遗族,同时还借题发挥,想趁机攫取奉天渔业权。最终,清政府屈从日本压力。“迭经前奉天将军赵次帅(赵尔巽)与日领事磋议,久不能决。近闻已由奉省督抚徐唐两帅37与之议结,将黄守家杰革职,以二千元抚恤高之家属。嗣后关于渔业事件,日人亦不能再行干预云”38。不仅如此,双方还协商约定中国政府允许“关东州”租界之中国渔民仍得依照向例出渔于“关东州”以外之海面,渔民所纳渔捐当与中国渔民一样不得稍有轻重,关于“关东州”租界之日本渔民可否出渔于“关东州”以外之海面一节由唐绍仪与日使直接议定,作为交换,日本解散渔业团39。由此,日本获得了一部分渔业权。
事实上,以上只是日本侵夺中国渔业权的开始。1909年3月28日,又有日本盛运号武装汽船开到鲅鱼圈网地,强迫中国渔民拔取中国旗帜并悬挂日本旗帜,寻衅滋事。奉天渔业总局对此采取妥协退让的政策,导致日轮更加嚣张。日轮在鲅鱼圈一带抓走渔民75名,在西河套一带抓走渔民70多名,在望海寨抓走渔民2名,同时勒索钱财以作赎金。后东三省总督锡良派专人到渔业公司、渔场等地调查“关东州”日人强占渔汛期、武装弹压中国渔民等案。调查结果表明,日本派出武装船只以保护本国渔民为名,对中国渔民收捐。“最后以双方合办收捐两国合用了事,夺得了收捐权,并议和定约,明年不能再来”40。可见,日本还侵蚀了中国的税收权。此后,因为每年在渔期阶段,双方冲突不断,明治45年(1912)4月,“关东都督府”外事课长与奉天渔业保护总局总办订立了暂行协定,规定“关东州”居民如向中国方面缴纳渔税便可在熊岳城前海及领海内自由捕鱼,且可以进行渔获物的买卖和装卸。此后,“关东州”渔民在熊岳城前海、鲅鱼圈、望海寨、西河套和盐厂等地捕鱼41。但双方的矛盾并未真正解决,反而愈演愈烈。
1923年在锦州西菊花岛海面(熊岳城前鲅鱼圈西五六十里处)发现了新渔场。“关东州”遂派出渔船前往捕鱼,中国方面也派出船舰进行阻止,双方再次发生冲突42。至1925年初,“关东厅”与营口渔业总局订立渔汛交换条件,规定双方渔户可交换捕鱼,中国渔户可到朝鲜一带日本占领区捕鱼,“关东州”日人可到鲅鱼圈等地捕鱼,双方应予以保护。但实际上,日本禁止中国渔民在朝鲜一带捕鱼,甚至滥杀无辜中国渔民,而日本渔民却常去鲅鱼圈等地捕鱼,并受到中国官方的保护。在此奉系政府的怯懦无能可见一斑。
三、日本对伪满渔业的掠夺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开始全面占领整个东北。尤其是伪满洲国建立后,日本对东北渔业的掠夺也从旅大地区扩展至整个东北地区。日本借助伪政权的支持开始全面控制和掠夺东北的海洋渔业。
1931年12月,辽宁渔业商船保护总局改称奉天渔业商船总局。伪满建立以后,日伪政府接收了原奉系政府的渔业机关,将海上警务事务移交给海上警察队,将收税事务移交给税务监督署管理,并将奉天渔业商船总局改组为奉天渔业总局。至此,整个东北的海洋渔业都被日本所控制。“满洲国的海洋和沿海渔业主要集中在面向渤海湾的锦州和奉天二省,以及面向黄海的安东省”43,这构成了伪满洲国的主要捕鱼省份。但和“关东州”渔业相比,伪满渔业还是比较落后的。“满洲国渔业还是很幼稚的半农半渔业”44。1934年,奉天渔业总局改为营口水产局,从事黄海、渤海的水产调查,并监督指导渔业工作,还将征收税捐等事务移交给“奉天税务监督署”,所有各分局、销售场、分厂及分卡等征收事务,均归其所有。1937年又改为营口水产试验场,主要从事黄海、渤海的水产试验和指导工作。其所掌管的事项主要有:关于水产之试验及调查,经营模范养鱼场,分配鱼苗、鱼卵,关于水产之指导,培养水产的实习生和见习生45。至于水产行政,则移归伪省市县旗之普通行政机关管辖46。
为了加强对东北渔业资源的占有,日本还加紧实施渔业移民,各“渔业开拓团”接踵而至。1940年伊方渔业农开拓团39户侵入庄河;1941年广岛渔业农开拓团22户侵入锦县,亘利渔业农开拓团35户侵入兴城,佐渡渔业农开拓团28户侵入绥中;1942年陆奥渔业农开拓团侵入锦西47。这些渔业农开拓团到达当地后,无所顾忌,疯狂捕捞,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水产资源。日方甚至认为,“在这些渔业区域内移殖日本渔民,采用合理的渔猎方法,一方面能够应对急剧增加的鱼产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疲敝的日本渔民获得新生,起到一石二鸟之功效。”48
这一时期伪满还成立了营口两级中学,用于培养水产技术人员。原来在伪满的水产技术人员多来自日本,随着七七事变的爆发,很多技术人员被征召入伍。为了继续加紧掠夺东北水产,该校应运而生。学校全部教职工约有50人。“当时,设有渔业捕捞、养殖、产品制造三门水产课程。各门课程约有30名左右学生,全部住校接受教育”49。由此可见,为了掠夺东北的水产资源,日本可谓处心积虑。
在伪满洲国,担当水产物紧急增产及统制工作的部门主要是“满洲水产物统制组合”和几家“会社”。“满洲水产物统制组合”成立于1943年11月,主要处理水产物的收购、配给和保管事宜。该组合统制地域为东北全境,按其组合员划分之,使各自担任集货、配给等事务;组合本身不经营业务,只有指导统制之责50。其组合员主要包括:“兴农合作社中央会”“满洲生活必需品株式会社”“日满渔业株式会社”“满洲林业株式会社”“兴安水产株式会社”和“龙江省水产株式会社”。由于此时已值伪满末期,资材缺乏,运输困难,致使该组合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建立仅一年有余,就宣告瓦解,后为“南满洲海洋渔业会社”所替代。该会社受旧“关东州”当局和伪满政府的监督,资本构成情况较为复杂(表1)。根据表1可知,来自旅大方面的日本资本更占据优势。其中有一部分资本就是原“满洲水产物统制组合”组合员。此外,在会社方面,主要有“渤海水产株式会社”,其前身为“二界沟水产株式会社”,主要经营渔业和制造业。其他会社的规模普遍较小,“惟瓦房店之‘日满制网株式会社’及营口之‘日满食品株式会社’资本较丰,设备亦大致完成,尚未发挥能力,随日本之败衄而停顿”51。
表1“南满洲海洋渔业株式会社”资本构成情况
资料来源: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研究组编:《东北经济小丛书(水产)》,第33-34页。
1944年10月,“南满洲海洋渔业株式会社”成立,“担任两地域52之生产、消费等调节工作,即以旧关东州之生产品供应伪满,而伪满则以燃料等及其他器材等换取之。该会社受旧关东州及伪满两当局之监督”53。该会社的投资公司主要有:“日满渔业株式会社”“关东州水产会”“关东水产株式会社”“满洲生活必需品株式会社”“兴农合作社中央会”。“投资者之主要目的,在于机船底曳网渔业之生产、水产物之集货与配给、冷冻事业及水产物之输出入等”54。该会社成立不久,日本就战败投降,因此该会社所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以上这些水产统制机关从产、供、销等各个环节保证了日本对东北水产业的全面控制,中国渔民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
总之,近代日本对中国东北海洋渔业的控制和掠夺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控制是掠夺的前提和条件,掠夺是控制的目的和结果,它们共同服务于日本的对华侵略政策。
四、日本掠夺东北海洋渔业的危害日本从甲午中日战争时就开始染指旅大渔业,至日俄战争后开始正式控制旅大渔业,至伪满建立后开始全面掠夺东北渔业。这一活动历时时间长,波及范围广,对东北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如下:
(一)阻碍东北民族渔业的发展清末直至伪满时期,东北渔民饱受日本殖民者的压榨和欺凌,从而导致中国民族渔业趋于萎缩。这一时期新式的捕鱼设备使日本在捕猎中占据主导地位。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机船底曳网渔业多为日本渔民所采用。此种设备作业效率高、产量大。相比之下,中国渔民所采用的捕鱼法比较落后,产量低。在日本进入旅大地区之初,“本地渔民使用小型舢板进行沿岸渔业,因为渔具很简陋,主要以捕猎带鱼、鳕鱼和黄花鱼为主”55。日本渔民的渔猎技术则持续发展。在“关东州”,“机船底曳网渔业之经营者,大部为日本人,民国二十七年度,一三五艘之中,中国人经营者仅占八艘。在经营形态上,以‘日本渔业株式会社’为最大组织。此外则系私人资本之经营业体”56。中国渔民在竞争中显然处于绝对劣势。“关东州”内的“满洲人”所从事的渔业主要有风网渔业、鳕延绳渔业、驻木网渔业、裸潜等其他大量小规模渔业,对于日本人在渔业方面的竞争难以招架,其结果陷于败退之势57。在“满洲国”,其渔业主要使用张网、袖网、簗网、扒拉网、钓钩等58,这些渔业主要由中国渔民经营,显然与日本人的机船底曳渔业无法竞争。
正是由于日本渔民采取先进的生产方式,其渔获量才远高于中国渔民。而在日本占领旅大之初,双方的差距还不明显。1907年,旅大地区的中日渔民渔获量总计约200万元,日本渔民渔获量约80万元,中国渔民约为120万元。其中日本渔民为1860余人,中国渔民为9000余人59。可见,日本渔民虽然人数相对少,但是捕鱼量大,其效率远高于中国渔民。而随着日本对先进捕猎技术和设备的采用,双方差距进一步加大。在1935年“关东州”有中国渔民28867人,全年渔产值为1961000元,当年日本渔民只有471人,渔产值高达3056000元,中国渔民人均年产值为60余元,日本渔民人均年产值达到6000余元60,两者竟然相差100倍。
这一时期,日本的殖民压榨更使中国渔民叫苦不迭。“解放前,我国水产事业长期遭受国民党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的严重摧残及鱼行、鱼栈的封建剥削,渔民生活极端贫困,他们冒着生命危险,终年辛勤地劳动,也得不到温饱,当然更谈不到工具和技术的改进了”61。而东北的渔民生活在日本帝国主义的统治之下,所遭受的压迫则更深重。日本对中国渔民的剥削很多是通过当地的渔霸来实施的。这些渔霸依仗日本殖民政权的庇护,鱼肉百姓,为虎作伥,在推行渔业统制中大发横财。在旅大地区,“其时,渔霸、网主垄断海域,划定网场,各霸一方;船主廉价雇佣渔工出海捕捞,残酷剥削欺压渔民”62。当时小平岛船主孙正九一个渔汛期可获利千元,而其雇佣的渔工每月只得4元报酬。可见这些渔霸依靠日伪政权牟取暴利,而普通渔民却在死亡线上挣扎。“关东州”当局也承认,“关东州”地区中国人渔业的衰退主要是由于渔村经济机构被少数资本家所控制,其收益的大部分被资本家所榨取,渔民也因此丧失了劳动的信心63。这些资本家实际上就是渔霸,他们和日伪当局相勾结,从而榨取巨额利润。在葫芦岛地区,“在日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渔霸、流氓分子把持渔业,与警察、官府等勾结在一起,操纵渔价,苛捐杂税,敲诈勒索,盘剥渔民,使渔民辛勤劳动的收入半数以上为剥削者所有。渔民生活日趋恶化,几斤毛虾换一斤米,旺季可养家糊口,淡季往往吃穿无着落,过着饥寒急迫的生活。”64
日本对东北的渔业统制使中国渔民的生活陷于贫困之中。“从人民生活上看,解放前每人每年收入六、七十元,除去个人生活费,所剩无几,谈不到对家庭的补助”65。渔民们辛苦捕鱼也仅能果腹。在丹东地区,据日伪当局1941年的调查,安东县(今东沟县)渔民为了“备海”,要向日伪垄断机构“兴农合作社”贷款,还要向鱼商和亲属借款。此外,渔民还受日伪的“出荷”66、兵匪的掠夺、地痞流氓的明夺暗偷,以及水上警察、港口当局等机构以各种借口的勒索67。可见,渔民们要受到以日伪当局为首的多重势力的压榨。在旅大地区,“虽然个别的资本家也曾经营过汽船捕鱼,但旋为伪关东水产株式会社以组合名义而侵吞,所以本区私营渔业是长期的苟延残喘着”68。可见,一方面日本阻止中国渔民进行技术革新,压制中国渔民的发展,这显然与日本对整个东北产业的吞并政策是相符的;另一方面,一旦中国渔民采用较新式的捕猎技术,日本就依托于伪政权的支持,强取豪夺,使民族渔业无从发展,“斯时,国人渔业自然资源被霸占,生产力被压抑,渔获物被控制,受尽统治者和渔霸、贪官污吏苛捐杂税的层层盘剥,致使国人渔业濒临崩溃之缘境”69。
(二)破坏中国的渔业资源日本侵占中国渔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攫取更多的海洋资源。这就决定了日本必然疯狂地捕猎,且不计后果。此举导致中国的海洋资源遭到巨大破坏,其中鲷鱼资源的枯竭就是此种破坏的集中反映。
鲷鱼,又叫加吉鱼,味道鲜美,营养丰富,为烹饪之佳品。“渤海和黄海在过去是鲷鱼的栖息之所,且是适合其产卵之地。尽管有大量鲷鱼,但满洲人却并不捕获。伴随着日本人的来航,很快看到了鲷延绳渔业的发展,另外还有大量作为其饵料的章鱼,这些都便利了该项事业的发展”70。由此可知,原本中国人是基本不捕猎鲷鱼的,但由于日本人的入侵,鲷鱼被大量捕猎。而日本人又采用了专门捕猎鲷鱼的鲷延绳渔业技术,这大幅提升了日本在中国的鲷鱼捕获量。在日俄战争结束后不久,日本人以鲷延绳作为主要渔业技术,在出行渔船中此种捕鱼者占大部分,在途中也有捕猎石首鱼、鲐鱼等新计划,但多由于海况不明失败而归71。可见在日本侵占旅大之初就重点捕获鲷鱼,并拥有成熟的捕猎技术,且带来了极高的鲷鱼捕获量。
日本侵占旅大海域后,摸清了鲷鱼的渔期和渔场,开始对鲷鱼过度捕捞。日本渔轮努力探索我国南洋及渤海方面的鲷鱼场。“担任调查工作之船,为昭南丸及昭代丸两艘。现闻日本福冈县及水产试验场已计划建造快速度渔轮,前来我国沿海侵渔”72。日本的侵渔行为导致我国鲷鱼资源逐渐枯竭。“战前,日本帝国主义的底曳网渔轮大量来我国东、黄、渤海侵渔滥捕,也使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如经济价值很高的真鲷,1925年以前占日本渔轮总渔获量的10%,但由于滥捕的结果,1926年以后即迅速下降,到1935年降至其总渔获量的0.37%,后来的几年几乎捕不到真鲷,甚至在产卵期间也极少见到”73。可见,“我国沿海水产资源遭受日本渔轮的摧残是很严重的”74。
尽管如此,日本并不满足,“真鲷资源枯竭以后,日本渔轮又到处滥捕石首鱼科鱼类和对虾。”75除此之外,日本还大肆捕猎鲸鱼,在旅大地区的海洋岛渔场,日本东洋捕鲸株式会社从1914年开始捕鲸。该会社以两艘挪威式捕鲸船在每年五六月间作业。在创业之初的二三年间每年捕获的长须鲸超过百头,以后逐年减少,20世纪30年代中期已然成绩不佳76。如此大规模捕鲸,造成鲸鱼资源的急剧减少,破坏了海洋物种的平衡。不唯如此,当时几乎所有经济价值高的鱼类资源,都受到日本的大规模捕猎,真所谓“竭海而渔”!
伪满时期,渤海及黄海北部沿岸是黄花鱼、对虾及其他洄游生物产卵之地,如果实行大规模捕捞,将对水族生物造成巨大损害。日本政府出于长远掠夺考虑,不得不对此种情况加以研究并实施相关对策。为此,伪满政府与“关东州”政府及朝鲜当局进行协商,于1935年2月公布《关于设置渔业保护区域》的法令,并规定从当年5月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指定黄海沿岸一带为渔业保护区域;(二)该区域内禁止曳网渔业。民国二十五年(1936),对曳网渔业之禁令,加以改正;缩小保护区域之范围。”77为了维护海洋资源以备日后长期掠夺之需要,日本政府在此将伪满政府、“关东州”政府以及朝鲜政府控制的海域进行整合,确定禁止曳网渔业范围。该法令的颁布取得了初步效果,在此区域内实行曳网渔业的船只减少,客观上有利于该地区海域渔业资源的恢复。但在伪满末期,情况又发生了变化。“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因美日战争步入最后阶段,渔船或因器材关系缩短捕捞,或被军事机关征用;同时以水产物充作食粮之需要增大,致取缔令虽未明令废止,而实质已趋缓和,对违反者亦不加任何处分,形同完全自由”78。事实上,在伪满末期日本陷入了物资全面紧缺的局面,遂采取竭泽而渔、焚林而猎的政策,疯狂掠夺东北的各种资源,渔业资源作为东北的重要资源自然不能幸免。这加剧了日本对东北渔业资源的破坏,给中国的海洋渔业造成了损失。
结语综上所述,清末民国时期中国东北的海洋渔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在设施、技术和管理模式方面都有了很大发展,逐步转向近代化的正轨。值此之际,日本借助日俄战争胜利国的地位趁机占领旅大地区,并在当地设立“关东州”,完全吞并了旅大地区的海洋渔业,并对奉天省的渔业不断蚕食。伪满洲国建立时,日本已占领整个东北,并将东北的海洋渔业完全收入囊中。日本对东北海洋渔业的控制和掠夺是日本侵占和吞并中国的重要一环,它在控制中国领海、切断中国部分对外联系的同时,又获取了大量渔业资源,为日本的对外战争服务,从根本上讲,这也是日本“以战养战”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方也认为,水产业和其他物资一样,基于当地调办主义,必须树立增产计划,这是必然要求70。显然,“当地调办主义”政策就是“以战养战”政策的一种变形。日本对东北海洋渔业的掠夺,阻碍了东北民族渔业的发展,破坏了中国的渔业资源,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中国终于重新收回东北的海洋渔业,尤其是新中国建立后,东北的海洋渔业迎来了新生。但这段历史应该被铭记,它提醒我们对近邻日本的侵略野心要始终保持警惕。
作者简介:孙瑜(1978-),男,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日关系史和东北地方史。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近代日本殖民经营中国东北石油工业文献资料整理与研究(1909—1945)”(19BZS118);
来源:《中国农史》期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