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如此处理方式,并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定分止争立法目的,更是没有发挥出诉讼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作用,甚至是在转移司法职责、激化社会矛盾。
基本的案情是:周某为了让孩子进入重点高中,将9万元交给史某用于处理关系,但迟迟没办妥入学手续。史某一直未按约定退还款项,周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要求退还9万元办事费。法院认为,周某系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故驳回了周某的起诉。
法院如此处理,合适吗?托人花钱办事,事情没有办成,钱究竟该不该退?按老百姓的想法,办事不成退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是标准不一,裁判争议极大。
有的法院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中的不当得利情形判决返还,还有的法院还曾经依照已经作废的《民法通则》判决返还的同时,出具司法处罚决定书予以惩戒的;还有的法院干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不予受理。
事实上,这类“花钱找关系”请托他人达到正常途径无法实现目的的行为,无论判决支持不支持款项返还,都会陷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的结果。
如果判决返还了,等于支持了原告乃至社会“花钱找关系”的不良风气,而且还提供了达不到目的还能通过诉讼要回钱的司法保护;如果判决不予返还,或是干脆驳回起诉、不予立案审理的话,不等于保护了被告利用各种名义收取钱财,进而是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排除在法律解决途径之外,任由这些矛盾激化,甚至可能演变成恶性事件吗?
对于这种“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非法”的民事活动,真的在民事诉讼中无法处理,非要排除在“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法院诉讼审查处理之外吗?非也!
司法处理的民事行为,本来就有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哪有规定非法行为就不予受理的规定?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违章违法建筑、无牌无证驾驶车辆、没有资质参与施工建设、各种商业主体虚假宣传非法放贷等等,不都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吗?怎么到了“花钱找关系”的纠纷,就要排除在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之外呢?仔细分析“花钱找关系”办事的本身就会发现,其中也是包括了多种情形,比如请托的事项涉及违规,或是违法,或是犯罪,亦或是只是认知错误的需要找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而已。针对以上情形,法律其实都是规定了具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渠道的,并非没有处理规定,只是需要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分别给出处理方式罢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可见,即便“花钱找关系”中涉及诈骗等犯罪线索需要移送侦查,也只造成诉权暂时性的阻却,而非永久地剥夺其诉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便构成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构成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是存在民事责任后果的。其中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再次,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参考案例,内容就是一起父母为高考分数不够的子女花钱找关系而被骗的案例。
法院不仅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了,而且判决认为,尽管原被告请托关系不合规,有害社会公平、教育秩序而无效,但也不能放任犯罪分子基于家长的信任而屡屡得逞,故“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35600元,且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例详见《“请托他人办事不成”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案例库提供了可退款的参考案例》点击蓝字可阅读)
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的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明明“人民法院案例库”有类案的“参考案例”,为何上文中的法院,还是以“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周某的起诉”?
最后想说的是,老百姓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无论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都是基于对于法律对于司法的信任,想着走法律渠道理性平和的解决纠纷的。老百姓之间的经济民事纠纷,如果都合法合规,还有必要找法院解决吗?
上文中的分析可见,无论是法律规定的处理情形,还是最高法院审核公布的参考案例,“花钱找关系”都是可以作为司法案件处理的。法院的一句“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不法请托行为法律不予以保护,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将案件乃至背后的纠纷拒之门外,又让老百姓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真要等到自力救济、武力解决?法院一句“裁定驳回起诉”,自己确实少了一个案件的审理,但以此类推的话,凡是涉及合同内容违法、民事目的违法的案件,都一律不立案处理?作为人民法院,应该认识到司法渠道是当事人最后无奈的选择、社会稳定最后一道防线的道理,尽量不要拒绝裁判,否则还需要发挥定分止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