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四川,一男子208万买了新房,想把阳台封起来,物业发现后制止,男子没理会:我的房子,我说了算。物业把男子告上法庭,法院一审竟然支持了物业诉求,让他限期拆除,恢复原样。
男子不服气,提起上诉,二审判了!
01 案情回顾
四川的李先生,工作多年,事业有成,精心挑选了一个高档小区,花208万,买了一套房子。因为是现房,签了合同,交完钱,很快就拿到了房屋钥匙。
第一时间,李先生就约了设计师上门,想着把新房好好装修下,务必装出风格来,还得大气,住的舒服。
这期间,李先生对阳台的原始设计不太满意。那是个半封闭的阳台,虽然视野不错,但是风吹日晒雨淋的,以后生活中不但容易脏乱,而且存在安全隐患。
他就想着把阳台封起来,这样干净、安全,还不影响采光。
没想到,物业知道后,赶来制止:“不行,阳台不能封。”物业的理由是,封闭阳台后,会破坏楼房的外立面,影响美观,他们是高档小区,不能影响小区的整体形象。
李先生不答应了,说:“我自己的房子,我愿意怎么弄,就怎么弄,管你物业啥事?”
物业看说不通,就说:“你要是一意孤行,2000块钱的装修押金,这个就不退了哈。”
李先生没理会,心里想着,等装修完了再说呗,大不了2000块钱不要。于是,李先生就让工人继续施工,把半封闭的阳台改成了全封闭的。
没想到物业又出现了,还拿着房屋买卖合同,说合同约定了,阳台面积是半赠送的,产权不全是李先生的。他如果想要封阳台,得得到大多数的业主同意,然后大家统一风格封闭才行。
李先生傻眼了,当初买房的时候,售楼处确实说阳台算赠送,价格只有正常的三分之一。他还挺高兴的,觉得省钱了,没想到这里面这么多道道。
李先生跟物业商量:“你看,我都弄好了,小区大部分都没入住,我们这楼装修的也没几家,要不就照我这样的来不行?”
物业不答应,坚持要求李先生拆除,李先生也恼了:你爱去哪去哪,我就不拆。
没多久,物业就把李先生告了。
02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合同订立需要双方互相协商一致。
这意味着合同的内容、条款等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讨论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确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本案中,李先生买房时签了合同,视为其同意合同条款,那么他就应该遵守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李先生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李先生认为,虽然阳台价格只有房屋主体的三分之一,但是自己花真金白银买的,是自己的私人空间,自己就有权处置,物业管不着。
至于物业说的,要征得业主同意,统一风格,不影响小区美观。他认为这个要求本身就不合理。每个人的审美不一样,有的愿意封闭,有的不愿意封闭,个人管好自家事就行了。
再说了,要是物业担心的美观问题,为什么当初建房的时候,不统一封闭阳台呢?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中有不合理免责、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物业诉讼请求,李先生的私人阳台不受物业管辖。
03 案件教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业主花钱请物业服务,结果请了个活爹,正事不干,就琢磨着为难业主,真是离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