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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新疆某三甲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起医疗事故,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49%的赔偿责任,对此患者家属与医院都表示不服,医院认为判决过错比例过重,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两方都再次提起上诉。

诊疗经过
患者李某丙于2017年2月3日在北京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脑动静脉畸形”行“脑动静脉造影+动静脉畸形栓塞术”后,术后康复后患者出现左侧活动不能,头晕、言语不清、口角歪斜、饮水呛咳等情况。 2017年11月6日以“左侧肢体活动不利9月余”为主诉入住新疆某医院,入院诊断为“1、右侧基底节脑梗死、左侧肢体偏瘫、偏身型肌张力障碍。2、大脑血管静脉畸形”。 2017年11月10日晨出现左侧肢体无力,不能翻身,查头颅核磁提示脑梗死 2017年11月11日急诊行手术 2017年11月12日3:25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对于患者的死亡,患者与医院有着很大的争议。家属家属表示,患者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11点37分在新疆某医院某路院区放射科做核磁检查。康复科、放射科在核磁共振片子明显提示病人脑出血的情况下出现了严重的误诊误治,康复科给病人使用脑出血禁忌药依诺肝素,口服阿司匹林肠溶片和氯吡格雷,这三种抗凝剂的使用说明上明确指出,脑出血患者,有脑出血既往史,脑血管畸形患者禁用。严重违反了国家卫健委下发的《脑卒中诊疗规范》,《神经内科学》中脑出血的诊疗规范。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中的关于禁忌药的使用规定,抗凝剂的使用规定以及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的相关规定。直接造成了病人的再次大出血,形成脑疝,最终死亡。希望二审可以改判新疆某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医院1.患者以“左侧肢体活动不利9月余”为主诉入我院某路院区康复科,入院后给予积极康复锻炼治疗;患者于2017年11月10日晨出现左侧肢体无力、不能翻身,完善头颅MR提示右侧额顶大面积脑梗死,再次完善头颅CT提示右侧额顶梗塞后出血,立即将患者转入重症医学一科,之后手术治疗,转入后向患者家属详细交代病情及相关手术并发症,患者家属拒绝手术并签字;患者病情逐渐加重,我科反复交代病情后,患者家属同意手术,于2017年11月10日急诊在全麻下行“右额颗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人工硬脑膜修补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入我院重症医学二科继续给予积极抢救治疗,患者于2017年11月12日03:25抢救无效死亡。2.患者后期诊断明确,诊断为:(1)右侧额频顶大面积脑出血并破入脑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额颗顶大面积脑梗死(4)脑疝。诊断依据:我院某路院区头颅MRI提示右侧额顶亚急性脑梗死,移动CT提示:右侧额颜顶大面积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5)术前查体提示患者昏迷,双孔散大,光反射消失,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3.患者入我院时病情危重,我院态度明确,建议急诊手术治疗,反复多次向患者家属详细交代病情,患者家属拒绝手术并签字。故我院继续给予积极保守抢救治疗。患者双孔散大时再次交代病情,患者父亲强烈要求手术,此时已脑疝晚期。预后极差,患者家属对此情况充分了解并知情,在家属同意手术后立即行急诊手术治疗。患者生前曾患有脑动静脉畸形的自身疾病,并给予过脑动脉畸形栓塞术,此病极易出现出血,梗死等并发症。因出血性梗死该病发急,致残率和致死率较高,患者自身疾病存在并发症发作风险较高,患者死亡与我院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医院认为一审判决显失公正。1.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过错参与度为35%,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我院承担49%的过错比例,对于这种简单责任划分,我院认为比例过高,显失公平。2.本案一审判决我院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过高。最终,二审驳回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对于这个案例,临床一线的工作者也发表了自己见解:有医生指出,脑动静脉畸形是一种先天性脑血管疾病,其特点是血管结构异常,易引发突发性出血或梗死,致死率与致残率极高。患者曾于2017年接受栓塞术,术后已出现偏瘫、言语障碍等后遗症,说明其病情本身具有高度复杂性,即使患者经过规范治疗,仍可能因血管脆性高、血流动力学改变等因素,突发二次出血或梗死。也有医生认为,医院在患者病情恶化时多次建议手术,但家属起初拒绝,延误了最佳手术时机。直至患者双侧瞳孔散大(脑疝晚期),家属才同意手术,此时预后已极差。还有医生表示,医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科学,其本身不存在绝对固定的结论。在临床实践中,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患者的个体差异、病情的复杂性以及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变量等。医生也一定要重视与病人及病人家属的术前谈话,将手术风险清楚告知患者及家属。当然,也有医生指出本案的关键点是双抗+抗凝药一起用值得商榷,医院在这方面也要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生在临床工作中遇到不是自己科室的问题一定要请其他相关科室会诊,这也是对自己工作和病人负责,多参考别人的建议。
作为一线医疗工作者,你对这个案例有哪些看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