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江博食品有限公司以重庆琦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琦享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现琦享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琦享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2022年11月22日,本院召开琦享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本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共计314892457.98元。经管理人调查,琦享公司现有资产为少量银行存款,以及琦享公司在承租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破产)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121号紫荆商业广场1栋物业的装饰装修资装修,此外,一债会后收回的租金284228.60元。琦享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琦享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琦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对外负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重庆琦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