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街头买2盒捞汁小海鲜被装4盒,对方要价1140元不给钱不让走

杜振鸿 2023-04-15 17:40:57

江苏,南京。赵先生在海鲜摊买2份捞汁小海鲜,店家自顾自的装了4份海鲜,并告知4份海鲜共计1140元。赵先生一听表示不想要了,店家拉住他不放,称不买不行,赵先生报了警。

事发当天晚上,赵先生和朋友吃完饭,看到路边有一家卖捞汁海鲜的路边摊。和朋友和一商量,想着买点捞汁小海鲜回去,宵夜再喝两杯,聊聊天。

捞汁小海鲜看上去挺不错,品种多样,做法鲜嫩多汁,让人看上去挺有食欲。赵先生和朋友走上前选了两种,让店家帮忙打包带走。

店家抄起手边的盒子,连汤带水加海鲜,麻利的打起包来。赵先生一看这手速够快啊。一盒装完,接着又装另一盒。

赵先生原本打算也就是只要两盒,等到店家装到一盒半的时候,赵先生朋友连忙上前阻止了一下,够了够了,两盒就够了。

不料店家跟没听见一样,根本不理会赵先生的话,装满第二盒,又开始装第三盒,接着又开始装第四盒。店家将四盒装完了,包装袋一装,递给了赵先生,并告诉他共计1140元。

赵先生一听傻了眼,这4盒并不是什么稀罕的海鲜,一盒扇贝肉、一盒蛏子肉和一份猫眼螺,另外一份叫不上来名字。赵先生想,这标价也没有,名称也没有,怎么算出来的1140块钱。

赵先生一听拉着朋友就要走,告诉店家,原本只要是两份,他给包了四份,不要了。店主一听,这大晚上的,好不容易遇上个大客户,哪能放你走啊。店家上前拉住赵先生不放,并扬言,不买不行。

双方僵持不下,一个不买,一个硬卖。赵先生见店主不让自己走,也没惯着,立即报了警。

赵先生表示,之前自己在夜市买海鲜都是30多一盒,这次遇到的店家的盒子也确实大,当时以为顶多100多块钱一盒,谁知他一下不停的包了四盒。中间已经告诉了店家不要那么多,店家依旧没有理会。

最终,在调解之下,赵先生和朋友得以脱身。

赵先生将这事发了出来,提醒身边和自己一样喜欢吃捞汁海鲜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有的人看到了,表示非常同情赵先生,有的店家看到是男士来买东西就喜欢强买强卖,认为男士不好意思拒绝,给多少都会买下。

也有的人说,这样的路边摊就是在等着路人,遇到一个是一个,也不指望回头客。这下也提醒了自己,没有明码标的,乱加量的,绝对不能要。

那么,这件事情,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具体的说,赵先生在选择买海鲜时,有自主选择海鲜品种和数量的权利,有权决定买或不买。在选择的过程中,有权进行比较和挑选。海鲜摊主的做法,对赵先生的选择不予理睬,完全不理会赵先生的自主选择。

2、消费合同指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消费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应当信守合同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简单来说,消费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消费买卖合同是消费者为买经营者的商品而签订的合同。消费合同一旦形成,将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3、对于海鲜摊强买强卖的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有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赵先生拒绝买海鲜选择报了警,他也因此脱了身,双方没有达成交易,也就没有形成消费合同。

4、监管部门给予提示,没有形成消费合同的情况下,赵先生可以搜集证据对海鲜摊没有明码标价进行举报。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于这件事,您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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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振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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